利欲熏心,在酒水中动起手脚,虽然没有吃坏人,也必将要接受法律的严惩。昨天,记者从桐乡法院获悉,该院刚刚对一名做假酒的人进行了宣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何某,今年30岁出头,重庆人,从事多年卖酒生意。去年6月,他发现一些乡镇小店在卖兑水白酒,而且生意还不错,于是心生贪念。他先是在桐乡市濮院镇租了一个偏僻的仓库作厂房,并从重庆老家某酒厂进了一些60度左右的白酒原酒。在这个租来的厂房内,何某开始通过添加自来水、蛋白糖等,对这些高度白酒原酒进行勾兑,变成不同度数的“白酒”、“杨梅酒”,经过再包装后出售。今年1月,何某用自来水勾兑白酒并销售的行为被人举报。可是短短几个月,何某已卖掉了约14吨的勾兑酒,销售金额达13万余元。
桐乡法院审理认为,何某销售用水勾兑的不合格白酒,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鉴于归案后他的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主动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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