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监督发〔201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北京市工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省经贸委:
根据《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1〕18号)要求,现就做好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纲要》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纲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逐步形成政府、企业、行业组织、专家、消费者和媒体共同参与的宣传教育网络体系。要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作到信息发布公开透明,舆论引导及时有效。要抓住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通过多种形式、角度和途径,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组织好中秋节、国庆节等重要节假日期间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认真开展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配合、主动参与,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周工作。在2011年6月13日-20日期间以“人人关心食品安全,家家享受健康生活”为主题,集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央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等规章制度,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成效。要深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促进公众树立健康饮食理念,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责任意识,提高监管人员监管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各地要将我部寄送的“食品安全系列宣传小折页”及时翻印,并组织各相关部门在当地机场、火车站、公交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社区、学校、餐饮单位等场所免费发放。
三、加大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的宣传教育力度
各地要重点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添加剂知识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多种媒体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新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鼓励全社会共同关注食品安全标准,积极参与标准的实施和跟踪调查。要根据监督机构、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受众不同,确定不同的宣传教育活动内容和方式,为新标准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开展督促检查,确保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要保障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加强食品安全宣教工作队伍和能力建设。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建立健全与媒体的沟通联络机制,加大正面宣传力度。
请各地认真填写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2011年7月5日前将统计表和工作总结一并报送我部监督局。
联系人:卫生部监督局 高建良、张凤
联系电话:010-68792839、68792616
传真:010-68792408
附件: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doc
折页2-1.pdf
折页2-2.pdf
折页-三折页.rar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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