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遇哲
含双酚A奶瓶即将走到尽头。卫生部等六部委日前发出通知,6月1日起,禁止生产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9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由生产企业或进口商负责召回。(5月31日《新京报》)
双酚A是聚碳酸酯、环氧树脂等多种高分子材料的原料,被广泛用于生产化工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如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然而,随着科学研究的深入,这个昔日的工业宠儿变成了谈之色变的有害物质。专家认为,双酚A可能扰乱人体代谢过程,对婴儿发育、免疫力有影响,甚至致癌。加拿大早在2008年就将双酚A列为有毒物质。欧盟2011年3月1日开始,禁止含有双酚A的塑料被用于儿童奶瓶的生产。
如今,公众在焦虑中苦等数月,终于听到卫生部等六部委要对“双酚A奶瓶”说不。然而,这迟来的禁令,非但不能松弛公众紧绷的神经,反而增添了新的忧虑。6月1日起禁止生产,9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这一安排令人匪夷所思:明知无法保障安全,为何还要给“毒奶瓶”退市留下长达三个月的缓冲期?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卫生部之所以让毒奶瓶多飞一会儿,而非及时召回,其实就是因为站在生产企业的立场上。双酚A在工业界应用广泛,从停产到停售,二者的时间差就是给企业消化库存,减少叫停带来的损失。但是,在照顾奶瓶商利益的同时,牺牲的却是无数婴儿的健康。
也许有人会说,欧盟是今年3月1日起禁止生产,6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卫生部等六部委留下三个月的缓冲期也算“与国际接轨”。然而,扪心自问,除了跟在人家后面亦步亦趋外,我们难道不能来一回“弯道超车”,快步赶上?不给“毒奶瓶”留缓冲期,是政府对公众生命健康的负责,企业对社会伦理责任的践行,我们为其他国家树立一个更好的榜样,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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