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的公告》(2011年第15号),5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婴幼儿奶瓶监管工作的公告》。
公告指出,自2011年6月1日起,禁止生产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他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法撤回并注销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生产许可证书。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卫生部公告要求负责召回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他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严禁将召回产品作为食品用塑料(10715,65.00,0.61%)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原料。企业应当将产品召回情况书面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公告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相关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相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婴幼儿奶瓶监管工作的公告》
2011年第80号
根据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5号),现就婴幼儿奶瓶监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6月1日起,禁止生产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他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法撤回并注销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生产许可证书。
二、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卫生部公告要求负责召回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他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严禁将召回产品作为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原料。企业应当将产品召回情况书面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相关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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