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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食品仅靠企业处理不可靠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5/26/2011 16:15:07   来源:青岛早报

  质检总局就《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订版征求民意。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不能换货,只能销毁,而且是无害化处理,销毁过程必需环保。

  不过,此次《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订版却将召回食品的处理重任仅仅交由生产企业,显然是过高地估计了这些企业的自觉,而最终可能反而放任了问题食品的阴魂不散和重现江湖。

  最为典型的例证莫过于三聚氰胺了。2008年,我国发生三鹿奶粉事件,众多乳品企业的产品被发现含有三聚氰胺。为此,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多部门曾明确表态,已上市的产品,生产企业有责任进行自检,超过限量值的,企业要主动发布信息,并采取召回、下架、退市并按规定退货和退款等措施,确保产品安全。之后还进行了长期的跟踪和不定期的检查复查。

  然而,对问题奶粉的处理并没有那么简单。2009年和2010年市场再现三聚氰胺超标的食品安全恶性事件,居然都是2008年尚未完全销毁的 “三鹿问题奶粉”进行的再加工与再销售。

  不仅一些本该销毁的问题奶粉竟在技术层面被搁浅,而且最终这些奶粉如何处理、有无销毁等等,人们不得而知,没有人监督企业走完销毁和处理的最后一步,成为三聚氰胺卷土重来的最大伏笔。利益的驱使,制度的缺陷,人心的贪婪,都在严重威胁着老百姓的食品安全,而政府监管不力,尤其是在对召回问题奶品处理上过于轻信企业的觉悟,成为三聚氰胺问题借尸还魂的致命诱因。

  所以,当再次看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订版又将召回食品完全放心地交由问题食品企业处理时,不禁让人不寒而栗。建立一个问题食品公共回收站,又是多么令人期待。不仅要在政府职能部门有效杀伤力的范围之下实施对问题食品的无公害化处理,而且也该是在广大消费者可以参与监督和能够发挥监督作用的条件下予以公开化处理。

  至于这个公共回收站的经费问题,主要来源为问题食品企业,其次也需要政府作出必要的投入,其中包括人力资源和技术力量的投入。只有让被召回的问题食品与食品企业有效隔离,而又将其处理的成本与问题企业直接挂钩,同时达到政府监管处理与公众监督处理有机结合,问题食品召回后的处理才不至于重蹈三聚氰胺死灰复燃的覆辙,重新捡回消费者的信心,也为食品安全构筑更为放心可控的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