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因销售价值2000余元的过期火腿肠、方便面、饮料,新疆奎屯市的三家商户被处罚11000元。
4月初,奎屯市工商局中区工商所在对团结南街进行检查时,发现火车站附近的一家商店和旅馆、超市,销售的食品已过保质期。
工商所工作人员说,这家商店销售的某品牌火腿肠,生产日期为2010年11月14日,保质期为120天,早就超过保质期,却仍然在销售。
在另外一家超市中,销售的过期饮料等食品,足足有4麻袋之多。
《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上述三家销售过期食品的商家分别被处以6000元、3000元、2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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