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冰歌( 公务员)
3月31日从山东运送至河北的192只疑似“瘦肉精”待宰羊,已被河北省青县农业部门异地封存圈养。在输冀肉羊发现“瘦肉精”以后,山东庆云县迅速侦破案件,将两名违法嫌疑人控制,同时对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拉网检查。(4月5日《北京日报》)
“双汇瘦肉精”事件曝光后,近段时间来,人们是谈“瘦肉精”色变,尽管相关方面采取一些应急处置措施,而“瘦肉精”给双汇以至整个猪肉市场带来的迷雾并未散去。“瘦肉精”猪风波未平,“瘦肉精”羊又悄然登场,实在是雪上加霜。
“瘦肉精”,被喻为养殖行业的三聚氰胺,对人的身体健康是很有危害的。早在2002年,国家有关部门曾明令严格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等7种“瘦肉精”。而现在,不仅是有“瘦肉精猪”,还有了“瘦肉精羊”,可见“瘦肉精”在养殖行业的泛滥程度了。
羊是北方的特产,但笔者作为南方人同样知道,羊与猪还是不同的,羊的瘦肉率比猪要高出很多。某些养羊户还嫌它们的瘦肉率高得不够,还要通过用“瘦肉精”让羊们更“健美”起来,由此人们就有理由担忧,在这之后,会不会出现“瘦肉精牛”,“瘦肉精狗”,以至于“瘦肉精N”?在这个求“瘦”时代里,恐怕不可避免。
“瘦肉精”之所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原因恐怕在于,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没有真正形成严刑峻法的威慑力,虽然1984年出台的《药品管理法》、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以及刚刚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都从不同侧面对解决日趋严峻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些法律存在明显盲区,而它恰恰又是保障食品安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软肋。
具体地说,只要不是发生特大中毒事件,一般的慢性中毒或者说没有明显中毒症状者,就只能自认倒霉,公安部门几乎是不介入的。即使发现了“瘦肉精”之类的有害添加物,只要没造成严重后果,只能运用罚款等手段处理。就算追究刑责,慢性中毒者几乎也不会纳入其危害范畴。对违法处理的过度宽松,加上监督部门的监管不力,难免不使某些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全为本。“瘦肉精羊”登场,再次敲响食品安全警钟:保障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要严刑峻法。笔者注意到,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4日下发紧急通知重申,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最高可判死刑。但愿山东省能以“瘦肉精羊”为起点,用好严刑峻法,以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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