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酿酒工业协会葡萄分会在山东烟台举行“酒庄酒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座谈会”,来自全国葡萄酒各产区的葡萄酒酒庄以及产区葡萄酒行业管理部门的26名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由中国酿酒工业协会葡萄酒分会秘书长王祖明主持,与会代表集中讨论了“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相关使用及管理文件”、《酒庄酒生产规范(讨论稿)》以及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实施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是经国家工商局正式注册的证明商标,是用于证明酒庄及其所生产的酒庄酒的标志,这是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为了维护葡萄酒酒庄和酒庄酒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消费者及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而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中国酿酒工业协会是中国葡萄酒酒庄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享有标志的商标专有权。
据悉,申请使用标志的酒庄,应符合以下条件:酒庄的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有归属于酒庄并且能够在百分之百完全控制的葡萄园;葡萄种植、酿酒到灌装的全过程都是在酒庄完成;葡萄定植后第三年方可出产,并实行限产,亩产在800公斤以下;酒庄酒的产量应与酒庄种植葡萄面积及单产相对应;酒庄酒年生产能力100千升—1000千升;具有常年在20℃以下的地下室或有温湿度相对稳定的储酒车间;拥有225升橡木桶的数量不少于200个,两年以内桶龄的木桶不少于木桶总数的30%;葡萄园与发酵车间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0公里;酒庄酒的标签标注内容应与瓶内容物相符。
标志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使用标志产品的企业应符合上述规定;葡萄种植、酿酒到灌装的全过程都是在酒庄完成;酿造过程应符合《酒庄酒生产规范》;产品质量应符合GB15037-2006《葡萄酒》国家标准;感官鉴定需符合GB15037-2006《葡萄酒》国家标准附录A“葡萄酒感官分级评价描述”的优良品以上的级别。
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将集中推广宣传酒庄酒的识别标志以及“酒庄酒”的内涵,方便消费者选购酒庄酒。与会代表来自河北、宁夏、新疆、山东、云南、天津及北京等葡萄酒主要产区,会上达成共识:集体集中宣传酒庄酒形象与内涵,必然能为规范葡萄酒生产及销售、消费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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