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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2/16/2011 09:24:00   来源: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2、召开时间:2011年2月15日上午9:30;

  3、召开地点:广州市新港东路磨碟沙大街118 号公司办公楼201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贵权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名,代表股份数为592,695,524股,占公司总股本680,161,768股的87.1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

  二、 会议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以委托贷款方式向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借用资金的议案》

  同意233,400,35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永信国际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也没有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该提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余非关联股东进行审议和表决。

  (二) 审议通过《关于续发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592,695,52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 见证律师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许丽华、吴志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关于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