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于近日制定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并对前四批已公布名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五批),涉及养殖、流通、餐饮、生产加工环节的五氯酚钠、喹乙醇、碱性黄、磺胺二甲嘧啶、敌百虫;食品中可能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五批),涉及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环节的胭脂红、柠檬黄、焦亚硫酸钠、亚硫酸钠。
对前四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将“皮革水解物”修改为“革皮水解物”;将“检测方法”适应范围限定为“仅适应于生鲜乳、纯牛奶、奶粉”;在甲醛的“产品类别”中增加“血豆腐”;在苏丹红“产品类别”中增加“含辣椒类的食品(辣椒酱、辣味调味品)”;在罂粟壳“产品类别”中增加“火锅底料及小吃类”;在氯霉素“产品类别”中增加“肉制品、猪肠衣、蜂蜜”;在酸性橙II“产品类别”中增加“鲍汁、腌卤肉制品、红壳瓜子、辣椒面和豆瓣酱”。
话说罂粟的危害家喻户晓,而高喊调味料涉毒的呼声,也并非一年两年,如今,政府“插手”调味料业,希望能还国内民众健康。罂粟壳属国家管制的毒品,国家对罂粟壳的管理使用,有着明确规定,禁止非法供应、使用。调味品市场更是明确禁止私人贩卖罂粟。如果饭店经营者在火锅中私自掺入罂粟壳这一非食品原料,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情节严重的话可能涉嫌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责任;对造成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除此之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虽然罂粟壳并不同于毒品,对人体造成的危害也较低,但是其危害仍不可忽视。食品安全是关乎百姓安全的大问题,相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严格检查和惩治下,这一问题终将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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