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汉东西湖工商部门查处了在汉口张公堤边一个院子内的一家专门假冒生产“千页豆腐”的工厂。该问题豆腐工厂使用大豆分离蛋白、变性淀粉、白色素等合成豆腐,并假冒外地注册品牌生产销售。(12月28日《长江商报》)
几证全无,竟生产百姓进嘴的食品,而且斗胆使用大豆分离蛋白、变性淀粉、白色素等,合成中看不能吃的“假豆腐”,还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可以说“五毒俱全”。按理说,对这样的明知故犯的黑心作坊主,理当毫不手软地从严惩处。可是当我们读完整篇报道,却只看到这么一行不痛不痒的查处文字——“因涉嫌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工商人员对相关物品进行扣留”。这意味着,不仅未有追加严厉的经济处罚,而且连邹某这个人都未被带走。
有这种高高举起又轻轻放下的处罚行动,所以才有黑心食品的屡禁不止;食品监管领域的空缺太多,所以才酿成假冒伪劣食品现象愈演愈烈。当前,不管是假鸡蛋还是某些农副产品农药含量超标;不管是豇豆“含毒”,还是火锅中的“飘香剂”、“辣椒精”等,均切实地反映出食品安全监管的“文化奏章”里一直奉行着“民不举官不究”和“各类化学添加剂常态检测缺位”的潜规则。这可谓:监管乏力堪软,公民举筷堪忧。
我国自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从经济上从重处罚,让违法者倾家荡产,使其违法的成本极高,再也喘不过气来,也再无重新违法的底气与财气。这一直是许多国家惩治食品领域不法商人的制胜法宝。我国不管是《产品质量法》还是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其中对伪劣食品的处罚力度与国际上通行法律规定相比明显偏弱。
试想,如购一盒“毒奶粉”花销几十元,威胁了婴儿身体健康,甚至最后还付出了生命,按此法,难道也只赔偿几百元了事?这些商人当然用不着胆战心惊,因为这个10倍赔偿较之暴利来说,可谓微不足道。这些违法食品生产与经销者,为了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在“风暴过后”继续往食品中添加危害物品;继续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侵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我们应尽快廓清法律中的模糊线条,跟进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必要的“法律补白”,最终以法拳重击伪劣食品厂商重出“江湖”的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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