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集被认为是物价上涨的重要推手,为进一步规范粮食企业库存水平,今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山西省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今后当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粮食经营者必须确保库存量不高于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0%。
据介绍,今后在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宏观调控措施时,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其中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粮食经营者(包括批发、零售,下同)应当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最低库存量标准按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15%确定。当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粮食经营者应当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最高库存量标准按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0%确定。 岳威
(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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