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福生
为保障食品安全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食品安全相关内容进行了三处修改。其中,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 ,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2月22日《人民日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从来都是重大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更是重重地刺痛着公众的神经。从“苏丹红”到“瘦肉精”,从“地沟油”到“毒豇豆”,从“氢化植物油”到“三聚氰胺奶粉”,从“面粉增白剂”到“化学火锅底料”……这些带“毒”的东东,有如“不速之客”,频频侵入百姓的“菜篮子”、“米袋子”,让人心有余悸、谈“吃”色变,在对不法奸商口诛笔伐的同时,食品安全究责“刑不及官”的怪象也引来社会各界的普遍批评与质疑。
细心的人们注意到,过往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渎职行为“究责”,虽然既可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降级、撤职或开除等处罚措施,也可以适用于刑法中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但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近年各地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一些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涉嫌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官员,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倒还不少,但被追究刑责的却十分罕见。更有甚者,部分免职官员等风头一过,又迅速复出。显然,这些措施不足以震慑渎职者。
今次,草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进行修改,并特意将其“单列”,释放出强烈的信号意义:一是顺应了民众的期盼与呼声,彰显出国家欲从重从快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和力度;二是体现了刑法修改中加强对民生保护的主线和意图,不仅仅是食品安全领域立法中的重要进步和创新,也是食品安全治理由“人治”走向“法治”的必然选择;三是给监管部门和监管者提了个醒:再出现监管渎职行为,那就不仅仅是降级、撤职或开除了之,还有严厉的刑责“伺候”!
在我看来,要让“单列”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叫好又叫座,在法律持续给力之外,更要做好“执行”和“落实”文章。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我们已不缺文件和法律,缺的是对监管渎职者痛下杀手的决心和严厉惩处的力度。只有对食品监管者的责任作出更加精确的厘清,只有进一步量化“单列”出来的刑法条款并及时修补缺陷和漏洞,只有切实消弭查办监管渎职案件中的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等“人祸”,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那份纠结才会释然。而这,无疑还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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