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2月3日起,云南省昆明市部分区县开始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当地人的主食米线等进入最高限价名单,价格锁定在11月17日前水平;主要蔬菜品种实行批发零售差率控制。同时,对主要食品饮料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零售商实行调价备案。
不久前国家发改委官员明确表示,目前还没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但部分地区已经启动,而且在经济手段之外,以行政方式管控价格的行为已经扩散。
11月中旬福建对部分食品蔬菜采取限价,福建、海南对水泥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福建要求水泥经营者进销价之差不得超过5%。
12月初,有关管理部门召集主要食用油生产企业召开座谈会,要求这些企业的小包装食用油,四个月内不减产,不涨价。
北京市发改委则开始为期三个月的以菜、粮、油、肉、蛋、奶为主的价格检查,必要时“将组织上述产品产销企业和行业协会召开提醒告诫会”。
更让商家紧张的是,12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下称《价格处罚规定》),将相互串通、恶意囤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以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作为惩处重点,并加大处罚力度。
例如,修订后的《价格处罚规定》,将四类价格违法行为的最高罚金由200万提到500万,并规定所列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专家提醒,这样的处罚是否符合行政法的程序,符合法律的原理,还需仔细斟酌。而经济学家也提出,价格干预并非管理物价的持久有效药方。
处罚威慑
目前涉及到价格的法律法规有三部,包括《反垄断法》《价格法》和《价格处罚规定》。其中《反垄断法》被视为经济中的“宪法”,旨在反对垄断带来的价格歧视。《价格法》界定政府干预价格的范围,以及价格违法行为的类别。《价格处罚规定》则针对价格违法行为规定处罚程度。
实际上,早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修订《价格处罚规定》之前,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网站就曾公布过《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特别规定》)。
从强调的方面来看,修订后的《价格处罚规定》延续了《特别规定》,对相互串通等四类违法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作出细化,并且《特别规定》对各类行为提高了罚款数额,甚至引入了刑事责任。
例如,何谓“牟取暴利”?《特别规定》定义为,经营者的产销或者进销差价额不得超过正常时期差价额1倍。若违反这个规定,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恰在《特别规定》出炉前后,三家企业当了“典型”。今年6月底,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内蒙古扎鲁特旗正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和吉林省白城洮南市吉豆公司都收到一张罚单,“罪名”是串通涨价、哄抬物价。
三家企业因组织全国16个省区市109家绿豆经销企业召开研讨会,并宣称2009年绿豆主产区产量同比下降64.05%,这成为它们被处罚的缘由。国家发改委事后还公布了一段录音,作为指认哄抬绿豆价格的证据。
三家企业接到罚单后,均提起了行政复议,但是不到一个月,7月26日,吉林省洮南市召开农产品(18.21,0.51,2.88%)价格管理提醒告诫会,要求经销商维持市场秩序。据央视报道,会后,三家企业均撤回了行政复议,并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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