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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傍名牌” 山寨被判赔30万元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12/04/2010 10:18:22   来源:新浪网

  (记者李锐 通讯员尹为 徐丹丹实习生程莹)将卷发小男孩图形改为直发男孩,在商标名称、包装、装潢上“傍名牌”。昨日,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诉湖北汉味周黑鸭饮食文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周黑鸭”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后者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审理查明,原告周黑鸭公司自2006年成立以来,持续使用其“周黑鸭”文字和一椭圆拱门内的卷发小男孩图形,作为其商品经营标识,并使用“我们都喜欢”、“真好吃”等广告语,在国内开设“周黑鸭”品牌系列食品直营店150多家。

  被告汉味周黑鸭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同年12月起,通过其公司网站发布“汉味周黑鸭”加盟广告对外招商。其公司网站首页标有直发小男孩图形和“湖北汉味周黑鸭”粗圆体文字标识,显著位置标有“真好吃、我们都喜欢”文字,“重要提示”栏目中有“谨防骗子……打开武汉市工商局官方网址,输入‘周黑鸭’;选择公司名称点击查询;出现的就是我们公司,做技术转让的就我们一家,没别的周黑鸭加盟。”

  法院认为,被告汉味周黑鸭公司使用的直发小男孩图形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的卷发小男孩图形,人物主要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构成相似,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原告周黑鸭公司与被告汉味周黑鸭公司均是生产、销售鸭类食品企业,属于同业竞争者。被告成立时间远晚于原告,其注册并使用“汉味周黑鸭”企业名称时,原告“周黑鸭”商品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注册该企业名称后实施了一系列模仿原告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和扰乱原告“周黑鸭”品牌正常销售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被告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同时构成虚假宣传。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周黑鸭”字号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图形标识;立即停止自行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带有“周黑鸭”字样的店面名称或者门面招牌,不得生产、销售及许可销售与原告的知名“周黑鸭”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商品;立即停止并删除其网站上发布的虚假宣传信息,并不得以歧义性语言对外发布引起他人误解及混淆与原告关系的宣传文字;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