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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猪油”老板法庭认错求缓刑 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起诉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9/28/2010 14:25:35   来源:新民网

  长沙9月28日讯(记者 任文婧)今年4月,传闻“黑猪油”流入长沙市场。经媒体披露,地下炼油作坊的老板周光被捕,窝点被查封。

  长沙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对扣押的1000斤猪油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合格。但周光未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雨花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名对周光进行起诉。

  昨日上午,雨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件。

  “黑猪油”检验结果合格

  今年4月初,经读者举报,媒体对周光非法炼油的窝点进行调查和暗访,并将调查情况反映给长沙市工商局。工商局查封发现了从2007年开始四大本销售账本,记载了“黑心猪油”的销量和流向。自2008年9月至2010年4月期间,周光共销售自炼猪油19080斤,销售金额为57240元。

  长沙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经过对扣押的1000斤猪油进行抽样检验,猪油内的水分、酸价、过氧化值、铅、砷、铜、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及致命病菌等含量均达到标准要求,各项指标均检验为合格。

  起诉罪名为非法经营

  6月4日,经雨花区检察院批准,周光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周光自2007年3月开始,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市场收购气泡肉、肥肉、肠油等原料,然后在租的民房内非法生产、加工食用猪油并对外销售,从中获利。

  几名购买“黑心猪油”的老板在公安机关的口供中表示,周光的油看上去并无问题,闻起来香味不错,进货时除小摊贩老板外,其他人都问过周光有无许可证,周光说有,直到周光被捕时,他们立即停止了进购。

  雨花区检察院认为,周光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即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的加工食品动物油脂,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进购猪肉未经过检疫

  上午9点,雨花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周光低着头走进法庭,旁听席上空无一人。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他很轻地嗯了几声,只在最后陈述时,说自己认错了,请求法官,能不能给他判缓刑。

  当公诉人问及为何不办理许可证等证件时,周光愣了一下,说“要不要办证,我也搞不清,后来问人,说是要办证,但当时卖出去的货还没收回钱,没钱办证,就想着没人问就先不办,等有人问了再办理。”

  周光透露,炼油用的气泡肉、肥肉、肠油等原料,都是自己每天凌晨3点,从马王堆菜市场肉贩摊位购来的,进价为1元到1.5元一斤不等,每天能进300斤到400斤的“货”,最多一天能进600斤,这些猪肉都是没有经过检疫的。

  买回来的肉周光说他都会先清理一下,去掉坏的部分后洗净切碎,用煤火加热熬制后,用纱布过滤出油渣,熬一锅油需要两小时,一斤原料出油情况在4两左右,每天可以提炼生产200斤左右食用猪油,售价约3元钱一斤。买家都是他自己上门找的。

  因为还有证据需要补充,法官宣布,该案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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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经营罪

  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