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许[2010]388号
2010年09月25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备案相关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与其他公司进行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其自身名称、地址发生改变的,按照保健食品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变更备案进行办理。
办理时,申请人除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合并、注销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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