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日常的监管,有毒食品早晚会一次又一次冒出来,到那个时候,死刑“当判必判”起到的作用只是“大快人心”,而对于那些身心受伤的消费者来说,是不可能恢复其原来的健康的。
15日,最高法等4部门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通知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适用缓刑。(9月16日新华网)
死刑“当判必判”是一个信号———我国食品安全体制的监管步入到了所谓的“重典时代”。在世界各地流行“废除死刑”的当下,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督高举死刑“当判必判”的大旗,凸显了权力部门整饬食品安全领域的决心与魄力。对于此,公众当然有理由进行期望:我们的牛奶制品再也不会导致出现“大头娃娃”与“结石宝宝”了;有毒蔬菜再也不会在“绿色”的遮掩下进入我们的食道了;苏丹红、一滴香、瘦肉精等物质,也都会彻底给消费者说“拜拜”了。但问题是,一个死刑“当判必判”果真就能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界的“杀毒软件”吗?
当然不是。首先要明确,死刑“当判必判”只是作为一种威慑力被提出来的。而这个从属于司法层面的威慑力,还要与职能部门在日常生活中的监管相结合。如果没有日常的监管,有毒食品早晚会一次又一次冒出来,到那个时候,死刑“当判必判”起到的作用只是“大快人心”,而对于那些身心受伤的消费者来说,是不可能恢复其原来的健康的。拿前些时间媒体曝光的“最倒霉家庭”(大儿子是“大头娃娃”,小儿子是“结石宝宝”)来说,即便阜阳奶粉与三鹿奶粉的主犯都被判了死刑,经济方面也获得了部分赔偿,可这个家庭之前有的幸福,却再也无法寻回了。
因而,在治理食品安全方面,“当管必管”要比“当判必判”更重要。同时,监管到位之外,还要勇于披露信息,不进行地方保护、不进行遮丑行为。时下,许多地方政府以“维稳”、“无权”、“保护地方经济利益”为借口拒绝信息的发布,从而使得对“可控可防”的安全事件慢慢失控,最后酿成大祸。拿三鹿奶粉事件为例,若不是媒体报道的力量,卫生部门还可能在睁眼闭眼之中让三鹿继续生产下去。
死刑“当判必判”,更多的是一种“脾气”,而非一种坚持。而真正的坚持不在于处罚的层面,而在于日常的管理之中。安全界有个著名的“海恩法则”,它强调两点:一是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的结果;二是再好的技术,再完美的规章,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质、责任心与职业道德与操守。每一起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其实在起初都有大量的猫腻存在,我们不需要体制纵容每个不法商人到判死刑的程度,“只重惩前、不重毖后”的脾气和狠心,也解决不了根本性问题。
将每一起潜在的食品安全事件扼杀在萌芽之中,远远要比用必判死刑来吓人强得多。这就是“当管必管”与“当判必判”的最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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