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5日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以及销售危险食品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这个《通知》获得广大国民的赞成和拥护,可谓大快人心。
所有的犯罪都应该严厉打击,为什么单单挑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强调“严惩”呢?这是因为,当前危害食品安全罪没有受到足够的惩罚。
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徐沪曾经直言办案感受:“去年底和今年初影响全国的三聚氰胺奶粉,我们办案中查获的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的主犯,最后只判了3年有期徒刑,而且缓刑3年。这样的打击力度不足以震慑犯罪,也不足以制止这种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而今年7月青海再次出现问题奶粉,“我们在侦破天津某乳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中,办案人员去抓获他的高管的时候,高管当着我们办案人的面和他的家属讲,不要害怕,最多判3年刑。”
因为打击不够严厉,所以个别犯罪分子无所畏惧,铤而走险。针对这种形势,《通知》提出五项具体措施:一是快速立案、起诉、审判、执行;二是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三是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四是从严控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五是严惩与危害食品安全有关的职务犯罪。一句话,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打击要从重从快,严惩不贷。
可能又有个别“理智”之士不高兴了:依法办事即可,何来“从重从快”?要法治不要人治。但在评论员看来,这纯粹是书呆子的理论。人治也好,法治也罢,都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当前的实际是,由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所获得的收益,远远大于犯罪活动被追究时所受到的“损失”,致使此类犯罪屡禁不止,且有上升趋势;而法律的修改需要经过繁琐的程序,如果坐等法律修改完善后再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追究,客观上就是对犯罪行为的纵容。
至于判处危害食品安全罪大恶极者死刑,也无可厚非。前段时间鼓噪废除死刑者,大多出于“文明”、“人道”等考虑,但他们强调对犯罪分子的“人道”,恰恰反映出对受害者的不人道———眼看活泼可爱的孩子无端被伪劣食品夺命,犯罪分子不该死吗?换位思考就很清楚:如果被害的孩子是他们自己的子女,他们可能比谁都狠。西方的东西,东方未必都要学,西方人有时也很虚伪。譬如西方很反感中、韩等国民吃狗肉,认为此举残忍,那么西班牙斗牛在大庭广众之下把公牛刺得鲜血淋淋来取乐就不残忍了?根据自己的实际,做好我们自己的事情,这才是最聪明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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