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技术欠佳的司机开车上路伤了人,他会受到怎样的处理?如果我告诉您他不但不用赔钱,而且有人替他埋单,帮他请陪练提高车技,您相信吗?
按说这事儿我也不信,可是关于金浩茶油致癌物超标6倍一事,最新的报道是:湖南资助金浩茶油降低致癌物含量……
回顾金浩茶油事件,可以说是一波三折、扑朔迷离。先是今年三四月,该产品已被相关部门查出含有超标6倍的致癌物,但处理结果却是所谓的“秘密召回”。于是,蒙在鼓里的消费者又继续多买、多吃了几个月致癌食品。8月20日,尽管有质疑声传出,金浩公司仍在其网站发表声明称该消息是谣传。直到前两天,在舆论的围追堵截声中,此事才大白于天下,金浩茶油也不得不发表致歉信。
据报道,在致歉信里金浩茶油称致癌物超标“非主观人为因素”,金浩公司高层接受采访时则说“不知情、已改进、无后果”。但是请问,向消费者隐瞒真相,也是“非主观人为因素”吗?而“不知情”和“已改进”之间,又是不是自相矛盾?至于后果,您可以说“未发现损害客户健康的严重后果”,我也可以说每年发病260万、死亡180万的癌症人群中,食用过金浩茶油的都是受害者!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而金浩茶油被查出问题后,不但可以得到相关部门的帮助,隐瞒负面信息,而且可以“只退不赔”。更有甚者,这个有钱中标央视黄金时段广告位的企业,还能在事发后得到资助,用纳税人的钱来改进工艺……照此逻辑,自称“贵的有道理”的金浩茶油,岂不是毒的也有道理,毒的“一本万利”?
民以食为天,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绝非儿戏。只有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大力支持消费者向问题企业索赔,让其付出刻骨铭心的成本,才能帮他们“长记性”。此外,《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更要得到严格遵守,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该法规定的职责,就理应受到严厉问责。
只有如此,金浩茶油才不会成为一个“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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