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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专家否认居民摄入碘过量 5省尿碘略偏高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7/28/2010 08:53:55   来源:黑广在线

  新华网北京7月27日电(记者周婷玉)卫生部26日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征求意见稿)》,拟降低我国食盐碘含量的上限值,同时全国也将不再统一碘盐浓度。

  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调整?这是否意味此前我国补碘过量?我国食盐碘含量标准进行过几次调整?针对这些疑问,标准的主要研制人、卫生部碘缺乏病专家咨询组组长陈祖培27日接受了记者专访,详解这次标准的主要内容。

  降低碘含量并不意味碘过量

  根据征求意见稿,我国食盐碘含量将由20-60毫克/千克,调整为20-30毫克/千克。“这是一次很正常的微调,这样的调整并不意味着我国人群补碘过量。”陈祖培说。

  此前有报道提出,食盐补碘可能导致我国沿海地区人群碘营养过量。对此,陈祖培介绍说,卫生部专门就此发布了《中国食盐加碘和居民碘营养状况的风险评估》,报告表明:从人群尿碘水平和膳食碘摄入量两方面评价,我国除高水碘地区外,绝大多数地区居民的碘营养状况处于适宜和安全水平,沿海地区也不例外;食盐加碘并未造成我国居民的碘摄入过量;我国居民碘缺乏的健康风险大于碘过量的健康风险。

  世界卫生组织提出,普通人群碘营养水平适宜标准为,尿碘中位数在100微克/升-200微克/升之间,孕妇人群的碘营养不足标准为小于150微克/升。2009年我国沿海地区调查显示,上海、辽宁、浙江、福建等沿海地区成人、乳母和儿童的尿碘中位数都在100微克/升-250微克/升之间,碘营养状况总体上是适宜和安全的,但尿碘水平偏低个体比例较高,尤其是孕妇,尿碘水平低于150微克/升的人群比例为46%。

  陈祖培说,人体碘营养63%来自食盐,来自食物的很少,而且也不是所有的海产品都含碘高,所以沿海地区人群不一定碘摄入就多。

  碘含量有下调余地但不宜大调

  在碘缺乏病防治取得重大成绩、人群碘营养处于可接受水平的情况下,为何要对食盐含量进行调整?陈祖培说,这次调整主要是根据尿碘水平的数据。

  2005年全国碘营养监测结果为:儿童尿碘水平为246微克/升。尽管全国水平处于可接受水平,但有5个省份处于过量水平,大于300微克/升;16个省份处于大于适宜量水平,为200-300微克/升;处于适宜水平的仅9个省份。

  “这些数据表明,我国食盐中碘含量有下调余地,但不宜大幅度下调,而是小幅度下调。”陈祖培说,5个省尿碘水平只是略微偏高,均没有超过350微克/升,对人体健康并无影响,精细的微调是为了更多地区人群的碘营养接近理想的适宜水平,而大幅度调整则可能给碘缺乏病留下隐患。

  他还指出,自1995年以来,我国加碘盐企业经过多次技术改造和工艺改进,食盐的碘含量和均匀度都有了明显提高,在生产、流通等环节中损失量大大减少,从而保证了盐中碘含量的稳定,这也为这次食盐中碘含量的适度下调奠定了基础。

  据预测,这次调整执行后,人群尿碘有可能从246微克/升下降到200微克/升左右。

  新华网北京7月27日电(记者 杨维汉)27日在京召开的全国法院宣传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指出,人民法院要深化媒体意识强化媒体观念,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不断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特别是要提高与新兴媒体打交道的能力。

  沈德咏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媒体意识就是责任意识的观念,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增强新闻敏感性、强化法治宣传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深化媒体意识就是执政意识的观念,善于通过媒体传播党的依法执政理念,善于借助媒体扩大审判执行工作效果,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进一步深化媒体意识就是监督意识的观念,时刻强化接受舆论监督意识,时刻做好接受监督准备,把接受监督作为改进工作的动力;进一步深化媒体意识就是形象意识的观念,时刻想到每一次执法办案都在媒体监督之下。

  沈德咏说,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宣传工作“一把手”责任制,把宣传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近年来,媒体格局正在发生巨变,在传统媒体之外,都市类媒体、网络媒体等新兴媒体快速发展。沈德咏要求,各级法院要不断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特别是要提高与新兴媒体打交道的能力。“人民法院要主动设置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感兴趣的议题”。“要切实做到善待媒体、善用媒体。要正确认识媒体的地位、职能和作用,尊重媒体的创造性劳动,为媒体采访报道营造宽松环境、创造良好条件。”

  沈德咏强调,国际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提升人民法院对外宣传实力、掌握话语权,维护国家司法形象的任务更加迫切。全国各级法院新闻宣传部门要整合力量,形成上下联动、资源共享、反应迅速、应对及时的工作机制,积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局面。

  据悉,今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组织开展法院系统新闻发言人培训和宣传工作人员培训,各高级人民法院将适时采取跟进措施确保培训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与媒体建立常态的沟通联络机制,既要“请进来”也要“走出去”。要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沟通,充分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参与到法院宣传工作中来,切实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全面开展和推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