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26日专电(记者周婷玉)卫生部26日公布《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征求意见稿)》,其中列出了不得添加食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
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中指出,列出不得加香的食品名单,是根据澳大利亚等国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有选择性地规定的。
不得添加食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
纯乳(全脂、部分脱脂、脱脂) 原味发酵乳(全脂、部分脱脂、脱脂)
动物油脂(猪油、牛油、鱼油和其他动物脂肪)
稀奶油 新鲜食用菌和藻类 食用淀粉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
植物油脂 冷冻食用菌和藻类 生鲜肉 食品(法规有明确规
无水黄油 原粮 鲜水产品 定者除外)
无水乳脂 大米 鲜蛋 婴儿配方食品
新鲜水果 自发粉 食糖 包装饮用水
新鲜蔬菜 饺子粉 蜂蜜
冷冻蔬菜 杂粮粉 盐及代盐制品 新华社发
“加香”食品要求标识
据新华社北京7月26日专电(记者周婷玉)根据卫生部26日公布的《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征求意见稿)》,凡添加了食用香料、香精的食品,都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识。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说,凡是加香的产品都应明确告诉消费者,使消费者对食品性质和质量不产生误解。
标签是构成标准的一个重要方面。据了解,为规范市场,卫生部已制定“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标准。
香料香精使用原则
据新华社北京7月26日专电(记者周婷玉)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所列食品没有加香的必要,因此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如纯乳如果加了乳香香精,那就不是纯乳,而应称为加香乳。
征求意见稿指出,在食品中使用食用香料香精为的是使食品产生、改变或提高食品的风味。食品用香料一般配制成食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部分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中指出,这样规定是因为绝大多数食用香料其香味是不完整的,很难直接加入食品中使食品产生典型的完整的香味。
征求意见稿明确,用于配制食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为防止以食用香料的名义发挥非香料功效,《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当一种物质既可用作食用香料,又可用作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时,必须获得另外的批准,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才能作为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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