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26日公布的《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征求意见稿)》,凡添加了食用香料、香精的食品,都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识。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说,凡是加香的产品都应明确告诉消费者,使消费者对食品性质和质量不产生误解。
标签是构成标准的一个重要方面。据了解,为规范市场,卫生部已制定“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标准。
征求意见稿指出,在食品中使用食用香料为的是使食品产生、改变或提高风味。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中指出,这样规定是因为绝大多数食用香料其香味是不完整的,很难直接加入食品中使食品产生典型的完整的香味。
为防止以食用香料的名义发挥非香料功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当一种物质既可用作食用香料,又可用作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时,必须获得另外的批准,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才能作为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使用。
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中指出,列出不得加香的食品名单,是根据澳大利亚等国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有选择性地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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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碘含量上限减半
卫生部昨天公布《食用盐碘含量》征求意见稿。对于食用盐中碘含量平均水平的规定有所降低:将食盐碘强化量由20mg/kg至60mg/kg修改为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为20mg/kg至30mg/kg。提出了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允许范围为碘含量平均水平±30%。
征求意见稿表示,目前食盐中碘含量偏高,全国有约5个省处于过量水平,16个省大于适宜量水平,包括北京市。因此专家认为有下调余地。据介绍,碘过量可使甲亢的危险性提高;可使隐性的甲状腺自身免疫性疾病转变为显性疾病;长期碘过量可使甲减或亚甲减患病的危险性提高。
不得加香食品名单:
纯乳(全脂、部分脱脂、脱脂)
原味发酵乳(全脂、部分脱脂、脱脂)
稀奶油
植物油脂
动物油脂(猪油、牛油、鱼油和其他动物脂肪)
无水黄油
无水乳脂
新鲜水果
新鲜蔬菜
冷冻蔬菜
新鲜食用菌和藻类
冷冻食用菌和藻类
原粮
大米
自发粉
饺子粉
杂粮粉
食用淀粉
生鲜肉
鲜水产品
鲜蛋
食糖
蜂蜜
盐及代盐制品
婴儿配方食品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法规有明确规定者除外)
包装饮用水
(记者 崔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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