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监督局近日发函,就《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原则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各有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拟删除45种物质。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
(一)加工助剂应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使用时应具有工艺必要性,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使用量。
(二)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除去,有规定食品中残留量的除外。食品中加工助剂的残留不应对健康产生危害,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
(三)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该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规定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原则和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基本情况
根据《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委托起草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的函》(卫监督食便函〔2009〕375号),卫生部监督局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起草制定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原则和修订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规定的工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接到任务后,迅速组织我国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行业协会及相关专家组成了制修订工作组。工作组收集了CAC、澳大利亚、法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地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和规定,完成了我国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管理与其他国家地区管理的比较研究。组织对我国饮料、酿酒、焙烤、调味品、坚果炒货、豆制品、粮食、发酵、罐头、制糖和食品添加剂等11个行业及相关企业开展了四次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情况调查。通过调查收集到列入GB2760中加工助剂名单近100种物质和未列入名单但作为加工助剂使用的近120种新物质的近500条规定。工作组召开多次会议对调查结果进行了讨论,并确定了本次加工助剂修订的修订原则,根据不同物质的安全性和国内外使用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提出了我国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规定的建议。
二、本次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内容及依据
参照第42届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CCFA)讨论通过的加工助剂物质使用指南,结合我国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制定了我国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
对于通过本次调查获得的200多种物质的500条规定,根据不同的物质的安全性和国内外使用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1)对于经JECFA评价ADI值(每日允许摄入量)不需要限定的,且国内外普遍用作加工助剂的物质,不限定具体使用范围和残留量,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
(2)对于不符合的(1)条规定,但有明确安全性评价结果、国内外普遍用作加工助剂的物质,根据国内使用情况调查结果、参考国际使用情况规定了功能、使用范围,残留量仍然坚持GB2760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残留量的除外”的原则。
(3)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议删除:
其一,调查结果中明显属于食品添加剂功能的物质,如本次调查结果中的增稠剂、乳化剂、膨松剂等,不列入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其二,原GB2760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中的物质,但本次调查显示国内不再使用的品种;其三,对于原加工助剂使用规定中主要功能为食品及食品容器具消毒和杀菌、机械润滑和清洗、发酵用营养物质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应列入食品相关产品的物质。
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后,提出了30种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44种需要限定具体功能和使用范围、45种拟删除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与原GB2760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相比,新增单甘油脂肪酸酯、磷脂、硫酸钙、柠檬酸、巴西棕榈蜡、吐温20、吐温60、吐温80、蔗糖脂肪酸酯等9种物质,拟删除45种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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