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监督局26日通过卫生部网站全文公布《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征求意见稿),向各有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
1.指明除少数食用香料能直接用于食品加香外,一般均配制成食用香精后使用。
2.食用香料香精可用于各类食品加香,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即不规定使用范围和使用量。附表中所列食品没有加香的必要,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见下一页附表)。
3.配制食用香精的食用香料必须是经过安全评价并已列入GB2760的品种。
4.为了防止食用香料的滥用,即以食用香料的名义发挥非香料功效,还规定当一种物质既可用作食用香料,又可用作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时,则它必须获得另外的批准才能作为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使用。
5.食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辅料在相应的“食用香精”标准中有明确规定,在此只加以引用。并强调辅料中的添加剂在最终食品中以不起技术功效为目的,并且应尽可能减少使用品种和使用量。
6.标签是构成标准的一个重要方面。
7.凡是加香的产品都应明确告诉消费者,使消费者对食品性质和质量不产生误解。
《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正式公布时将收录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
卫生部监督局要求于2010年9月6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传真 010-67711813或电子信箱gb2760@gmail.com。
《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
(征求意见稿)
1.在食品中使用食用香料香精为的是使食品产生、改变或提高食品的风味。食品用香料一般配制成食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部分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
2.食品用香料、香精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附表中所列食品没有加香的必要,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法规另有明确规定者除外。
3.用于配制食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应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用物理方法、酶法或微生物法(所用酶制剂必须符合GB2760的有关规定)从食品(可以是未加工过的,也可以是经过了适合人类消费的传统的食品制备工艺的加工过程)制得的具有香味特性的食品或天然香味复合物1)和由食品制得的热反应食用香味料2)可用于配制食用香精,也可直接用于食品。
4.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的食品香料,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例如:苯甲酸、肉桂醛、瓜拉纳提取物、二醋酸钠、琥珀酸二钠、磷酸三钙、氨基酸等。
5.食品用香精可以含有对其生产、贮存和应用等所必需的食用香精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食用香精辅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5.1 食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用香精标准的规定。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减少使用品种。
5.2 作为辅料添加到食用香精中的食品添加剂在最终食品中以不起技术功效为目的,它们的使用量应降低到合理的最低水平。
6.食用香精的标签应符合《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标准。
7.凡添加了食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识。
注1) 天然香味复合物(Natural flavoring complex)是一类含有食用香味物质的制剂。
注2) 热反应食用香味料(Process flavoring)是指为其香味特性而制备的一种产品,由其本身允许用作食品、或天然存在于食品、或允许用于热反应食用香味料的组分经过食品制备工艺制得的。
附表1 不得添加食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
食品分类号 食品名称
01.01.01 纯乳 ( 全脂、部分脱脂、脱脂 )
01.02.01 原味发酵乳 ( 全脂、部分脱脂、脱脂 )
01.05.01 稀奶油
02.01.01 植物油脂
02.01.02 动物油脂 ( 猪油、牛油、鱼油和其他动物脂肪 )
02.01.03 无水黄油、无水乳脂
04.01.01 新鲜水果
04.02.01 新鲜蔬菜
04.02.02.01 冷冻蔬菜
04.03.01 新鲜食用菌和藻类
04.03.02.01 冷冻食用菌和藻类
06.01 原粮
06.02.01 大米
06.03.01.01 自发粉
06.03.01.02 饺子粉
06.04.01 杂粮粉
06.05.01 食用淀粉
08.01 生、鲜肉
09.01 鲜水产品
10.01 鲜蛋
11.01 食糖
11.03.01 蜂蜜
12.01 盐及代盐制品
13.01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 法规有明确规定者除外 )
《食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基本情况
根据《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委托起草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的函》(卫监督食便函〔2009〕375号),卫生部监督局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起草《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接到任务后,组织上海香料研究所、中国香化协会和部分香料香精生产企业组成了起草工作组。工作组收集和翻译了国内外相关资料,参照CAC《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指南》(CAC/GL 66-2008)召开多次工作会议完成了草案起草工作。
二、使用原则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1.指明除少数食用香料能直接用于食品加香外,一般均配制成食用香精后使用。这是因为绝大多数食用香料其香味是不完整的,很难直接加入食品中使食品产生典型的完整的香味。根据CAC/GL 66-2008等规定,食用香料香精不得直接消费,应加于食品后消费。这是因为一方面,食用香料香精从口味上难以直接消费;另一方面,食用香料是按加香食品中该香料的估计浓度(即暴露量)来评价的。
2.食用香料香精可用于各类食品加香,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即不规定使用范围和使用量。附表1列出不得加香的食品名单。这是根据澳大利亚等国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有选择性地规定的。例如,既然叫纯乳,当然不得加乳香香精,若加了乳香香精,那么该乳就不是纯乳,应称为加香乳。
3.配制食用香精的食用香料必须是经过安全评价并已列入 GB2760的品种,这是显而易见的,与世界各国的食用香料法规一致。但是用物理方法、酶法或微生物法从食品制得的天然香味复合物以及由食品制得的热反应食用香味料可以不经评价和批准即可用于配制食用香精,也可直接用于食品。这是因为它们本身可视作食品,欧盟法规No. 1334/2008(2008.12)《关于食用香料香精和某些具有香味性质的食品配料在食品中的应用》条款8对此有同样明确的规定。
4.为了防止食用香料的滥用,即以食用香料的名义发挥非香料功效,还规定当一种物质既可用作食用香料,又可用作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时,则它必须获得另外的批准才能作为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使用。
5.食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辅料在相应的“食用香精”标准中有明确规定,在此只加以引用。并强调辅料中的添加剂在最终食品中以不起技术功效为目的,并且应尽可能减少使用品种和使用量。
6.标签是构成标准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本使用原则制定前,为了规范市场,我们已制定了“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标准,在此只加以引用。
7.凡是加香的产品都应明确告诉消费者,使消费者对食品性质和质量不产生误解。这一条款与CAC/GL 66-2008的有关条款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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