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在全市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原材料来源及餐厨垃圾处理信息公示制度。餐饮服务单位要对当日使用的主要食品原材料(畜禽产品、水产品、米、面、食用油、蔬菜、水果、食用菌、调味品、水发产品等)的名称、来源、采购日期和前一日餐厨垃圾的产出量、收运单位、处理单位、用途等信息在公示牌(栏)内进行公示,并对所有食品原材料和餐厨垃圾处理情况分别建立台账。台账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公示信息与台账内容必须一致。
近日,成都市药监局、卫生局等7家单位联合发出通告,全市餐饮服务行业从2010年7月1日起,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高新区的餐饮服务单位(含各类食堂)必须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栏),对相关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公示。其他区(市)县餐饮服务单位应在今年12月31日前实施相应的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通告还明确,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卫生、城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消费者协会要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加强行业自律,诚信经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监督电话:86662082(市卫生局),12319(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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