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蒋强)北京冠客隆贸易有限公司经营销售标有“金狮”图形的“金狮利康酱油”,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北京冠客隆贸易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日前,海淀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公司销售假冒酱油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冠客隆公司销售带有“金狮”文字商标以及“狮头”图形商标的假冒酱油,侵犯了王致和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冠客隆公司在未查验资质的情形下,从路边停车的不明身份提供者处购进涉案酱油,具有过错。结合假冒酱油和正品酱油在外观上的明显差异,冠客隆公司未尽商标法上的合理审查义务,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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