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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责令北京银监局调查中信银行理财产品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7月27日   来源:财新网

  

  此前中信理财产品案二审判决,投资者承担损失

  近日,银监会对高女士不服北京银监局对中信银行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作出决定。银监会认为,北京银监局作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对于公民的信访投诉请求应当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法》、《信访条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信访答复内容应当清晰、明确,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高女士曾经于2007年12月21日在中信银行北京安贞支行购买该行理财产品“蓝筹2号”,该产品2010年1月到期亏损4.51%。高女士认为中信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因此向中国银监会进行行政投诉,要求银监会对中信银行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北京银监局曾经两次将处理结果告知高女士,高女士不服北京银监局的处理决定,因此向银监会申请行政复议。银监会曾于2011年5月31日首次就银行理财产品投诉事宜举行听证会。

  6月下旬,二审法院北京市二中院判定高女士败诉。法院判决书称,高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在其阅读并接受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的相关条款,且表示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后,对涉案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

  银监会认为,就本案而言,北京银监局的信访答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中信银行是否按照《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理财计划和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题依据等未作出认定,二是关于风险评估,信息披露,变更投资范围等问题,使用“未见”、“不完全符合“、”不够完善“等较为模糊的表述,答复意见不够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责令北京银监局进一步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依法对申请人的信访投诉请求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银监会。

  本案代理律师张远忠对财新记者表示,银监会能够责令北京银监局进一步调查此事体现出监管部门的重视。他认为,现在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量已经呈现井喷态势,仅仅靠银行自身和客户之间的合同来约束远远不够,必须要加强监管,否则将来会出现更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