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1. 这次价格调整不但对统一定价的相关药品规定了最高零售价,同时针对部分具有单独定价权的产品也制定了最高零售价;本次价格调整,对单独定价药品的限价大部分集中在享有较高售价权的外资企业中,体现出国家对国外“高价”药品的调空和减少国外原研药与国内药品之间的价差,促进公平竞争的决心。
2. 这次价格调整主要对日费用高的药品加大了降价力度、对日费用低的药品少降价或不降价,目的是在减轻患者负担的同时,保证价格相对低廉药品的生产供应;对专利等创新型药品适当控制降价幅度,以鼓励药品的研发创新;对原单独定价药品,进一步缩小了与统一定价药品之间的价差,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3. 本次降价与上次降价相比,对于单独定价药品的限价对象更倾向于外资企业。虽然本次降价较上次平均降价21%相比,幅度稍小,但仍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外资企业的利润。我们认为,国家逐步开始对国外单独定价的产品施行降价,正是为了逐渐减小国外药物对于国产药物的巨大价格优势,将外资企业也“纳入”到国内市场竞争中来,促进公平竞争。失去价格优势虽然会打击外资企业的积极性,但是会促使外资企业加大营销力度,或者加大投入,进而开发我国三四线城市市场。
4. 对于国内企业而言,药品降价可能对中小型制药企业影响较大,由于中小型企业成本控制能力和议价能力有限,不断增加的成本压力和国家不断下调药品零售价格,可能会使企业面临一定的生存困境;而对于大型制药企业和具有单独定价品种的企业来说,本身具有较高的成本控制能力,且议价能力较强,可以将降价压力部分转移至下游企业;另一方面,同种药品,国内产品价格往往只有国外产品的30%或者更低,就拿此次降价的生长激素来说,此次限定默克雪兰诺公司的4单位重组人生长激素最高零售价为292元,而我国金赛药业生产的同种药物今年广西中标价只有75元,即使降价,对国内药品的价格优势影响不大。因此我们认为降价对于具有较强议价能力和产品优势的中大型企业影响有限,建议关注在大领域,具有独家产品、较大市场优势的企业,尤其是在三、四线城市和第三终端具有渠道优势的制药企业。
5. 对于医药流通企业,我们认为,降低药品零售价,会直接影响到医药流通企业的销售价格,对企业赢利能力产生一定影响。一方面,降价措施直接指向药品的零售价格,迫使医药零售企业必须降低药品零售价格;另一方面具有较强议价能力的制药企业会将降价压力转移到零售企业,双重压力会进一步压缩零售企业的利润空间。我们建议投资者可以适当关注一些区域性和地方性的龙头流通企业,由于这些企业在销售区域内具有较强的销售能力和议价优势,能够最大程度减少降价对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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