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通过电表查看自家当月用电量。 廖思宇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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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今年4月,自治区物价局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通过自治区发改委官网向社会发布。根据《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全区居民阶梯电价将从“按月执行”调整为“按年执行”。
居民阶梯电价计费周期按年度执行,有利于居民用户在一个年度自行调剂用电量,一定程度上缓解因季节差异导致不同月份用电量不同所带来的矛盾,保证居民充分使用第一、二档电量,降低电费支出,减轻居民生活负担。
政策解读:
多方面保障居民用户实惠
《通知》规定,各档阶梯电量从原来的按月用电量计算调整为按年用电量计算。即居民用户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当累计电量达到年度阶梯电量分档基数后的用电量,开始实行阶梯加价。在执行周期方面,阶梯电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全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当年各档电量在本电费结算年内有效,余额电量不结转至下一个电费结算年。对于“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以供电企业抄表例日为准,跨度12个用电月作为一个电费结算年。
针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电量政策方面,《通知》上明确,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电量从“按月执行”调整为“按年执行”,每户每年设置免费电量120千瓦时,免费电量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由供电企业在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在一个电费结算年内,电量超出年免费电量后,供电企业按年度电量分档及电价标准执行阶梯电价,收取超出部分的电费。
在市民最关心的租房用电方面,《通知》还规定,居民住房发生租赁关系时,租赁双方应明确分档电量剩余情况及电价水平。供电企业不因租赁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解除重新核算阶梯电量分档基数。居民住房用于出租的,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用电费用,相关共用设施及损耗通过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将用电量加价销售给租户,提高用户电价标准,扰乱电价秩序。商住合一的用户,原则上实行分表计量,住宅用电部分执行居民电价。
供电部门:
缓解季节差异用电量矛盾
记者从北海供电局了解到,阶梯电价政策“按年执行”,即居民用户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当累计电量达到年度阶梯电量分档基数后,开始实际阶梯加价,阶梯级数仍为三档。
年阶梯分档标准为:每户年用电量2040千瓦时部分(每户月均用电量170千瓦时),此档电量维持现行电价标准;第二档电量:2040千瓦时 据北海供电局有关人员介绍,居民阶梯电价计费周期按年度执行,有利于居民用户在一个年度自行调剂用电量,一定程度上缓解因季节差异导致不同月份用电量不同所带来的矛盾,保证居民充分使用第一、二档电量,降低电费支出,减轻居民生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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