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座煤矿在经历企业改制后产权性质问题导致其归属争议
一个针对个人的刑事判决,让相隔千里的河北邢台与陕西彬县、旬邑县陷入一场博弈,博弈的目标,是“百亿资产产权”。
民营企业河北中达集团前董事长吴振清,因犯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而获刑。河北中达集团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吴振清也是原国有中达集团的董事长。针对他的刑事判决,涉及到14年前国有企业中达集团获得的陕西彬县、旬邑县的3家煤矿的经营权、产权性质和未来收益的控制。其后,河北邢台和陕西彬县、旬邑就这些资产的归属问题展开了旷日持久的博弈,且至今没有结束。
博弈的焦点是涉事企业产权所属为河北国有性质,还是陕西彬县、旬邑县集体或民营股份性质。而关键则在于2005年国有中达集团改制为民营中达集团时,其名下的陕西资产是否随其一起“打包”完成了股份私有化。
博弈的结果,或将是双方搁置判决书中的表述,共同商讨百亿资产的归属。
民企老总落马
判决书中称,河北中达集团在改制方案中未将陕西企业列入改制范围
整个事件可追溯到2002年。彼时,以煤炭等能源开采为主业的国有企业河北中达集团陷入发展困境。董事长吴振清等集团高层以及职工通过内部筹资,开始到陕西投资煤矿。三年时间里,吴振清等人以中达集团的名义获得了陕西彬县、旬邑县等三家煤矿的经营权,分别是位于陕西彬县、旬邑县的陕西火石咀煤矿、燕家河煤矿、旬东煤矿。
但投资陕西煤矿仍然无法改变中达集团的困境,截至2005年5月,中达集团净资产负债6840万元。邢台市市委、市政府、国资委决定将国营中达集团打包改制,企业被转让给吴振清等7名自然人和中达集团工会。
改制后,民营中达集团成立,吴振清出任董事长。
但2007年开始,吴振清遭遇举报。据邢台市中院判决书,2009年9月18日,河北省内丘县检察院接到举报称,吴振清在2005年改制期间,将原国有中达集团在陕西的三家煤矿隐匿,归其个人所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涉嫌贪污。
2011年8月31日,吴振清以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内丘县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吴振清以涉嫌贪污罪经邢台市检察院批准、由内丘县检察院执行逮捕,后由邢台市检察院接手办理。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吴振清的起诉书中称,吴振清在国有中达集团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1.58亿余元,私分国有资产3445万余元,两项合计近2亿元。
2013年8月19日,邢台市中院一审宣判,吴振清因犯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死缓。判决书中称,“河北中达集团在改制方案中未将陕西企业列入改制范围,故河北中达集团在陕西企业的性质依然为国有,其资产为国有资产。”
2014年10月30日,河北省高院对该案二审宣判,吴振清被判无期徒刑。该判决维持了一审对民营中达集团获得的陕西资产收益系国有资产的认定。
百亿矿业资产
如资产被河北方面认定为国有,陕西方面将丧失开采权、使用权和受益权
邢台市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移诉审查意见书》显示,截至2012年7月31日,民营中达集团在陕西最初的三家煤矿价值52亿元。
实际上,2002年,中达集团依托这三个煤矿,成立了陕西彬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代表为吴振清。如今,彬长煤业已发展为一家大型综合性公司,产业已扩张至五矿两厂一五星级酒店,规模已达100多亿元。
彬县和旬邑县地方财政大部分来自于煤炭资源,而煤炭资源的贡献中大部分又来源于彬长煤业及其矿产。当地人称,行情好时,这部分资产每年给彬县和旬邑县带来10亿元的税收,行情不好时,也有3亿多元。
据官方公布数据显示,2014年,陕西彬县地方财政收入10 .8亿元,陕西旬邑县地方财政收入2亿元。
在吴振清被捕之时,陕西方面已有所警觉。陕西彬县城关镇企业办主任李崇信十几年前曾参与过河北中达集团承包火石咀煤矿的谈判,他称,2011年9月,吴振清被捕后,邢台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多次到彬县调查取证,拿到了“三矿”之一的火石咀煤矿合作变更的全部资料,以及近年来的财务信息。彬县方面推断,除了办案,邢台检方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下一步行动”—国有化中达集团在陕西的资产— 提供证据。
知情人强调,如上述资产被河北方面认定为国有,将使得陕西方面丧失对煤矿的开采权、使用权和受益权。河北企业可以按大国企的管理模式,以集团公司的名义在总部所在地集中纳税,而彬县、旬邑县每年都会流失数亿元的财税收入。
此后吴振清案判决书中的表述,使得河北邢台与陕西彬县、旬邑县针对中达集团的这部分陕西资产的“争夺”升级。
面对巨额资产的控制权,两地各执一词,并找寻一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争夺”这部分资产。
“打包改制”疑云
时任邢台常务副市长称曾开会决定打包改制,但会议纪要无记录
陕西的这三个煤矿,到底是不是河北方面的国有资产?这取决于,2005年6月3日,邢台市召开的国有企业改革与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推委会”)会议上,是否提出并决定将国有中达集团的邢台资产和陕西资产“打包改制”。若当时陕西资产与邢台资产一起“打包改制”,则这部分资产便属集体所有制或民营范畴;若没有,则依然存在国有成分。
为确定当年的会议是否提出并决定“打包改制”,邢台市两位副市长还接受了河北省高院和高级人民检察院的询问。
据2014年5月12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和高级检察院的询问笔录显示,时任邢台市主管企业改制工作的常务副市长戴占银表示,在推委会会议上,他与时任邢台市长姜德果等商量,决定国有中达集团陕西企业的国有部分必须纳入改制范围,政府不再承担改制和补贴的8000万元,再由企业上交2000万元,陕西与邢台资产打包进行股份制改造。
然而,当时的会议纪要中却并没有关于“打包改制”的信息描述。对此情况,戴占银表示“不清楚”,但强调此信息在会议上“肯定提了,是我汇报的”。
在询问记录中,戴占银还承认,当时没有想到陕西资源企业发展那么快,资产扩张到几十个亿。
2014年2月25日,时任邢台市副市长董锡祺也在案件调查笔录中表示,当时戴占银确实在那次会上提出让中达集团将邢台资产和陕西资产一并列入改制资产,打包算账2000万元,政府不再给补贴。
而在2014年5月14日,河北省高院和省高检的询问笔录中,董锡祺则表示:“记不清了,会议纪要中应该有,但我没看过。”
当时参加会议的邢台市国资系统领导在询问笔录中表示,会议中没有提到“打包改制”的内容,会议没有专门的记录人员,现在也找不到当时的会议记录。
吴振清的辩护律师谭爽告诉南都记者,推委会开会后不久,有一份盖了章、以红头文件下发的会议纪要,该纪要没有明确提出“打包改制”,只说国有中达集团上交2000万元进行改制,改制范围是否包括了陕西企业部分,并没有写。
因缺少相关书证,河北省高院对戴占银和董锡祺的证言不予支持。邢台市中院与河北省高院都没有认可“打包改制”的说法。
跨省接管受挫
邢台市曾组团赴彬县,彬县“准备充分”,接管人员无功而返
2014年8月30日,吴振清案一审判决出来一年后,邢台市国资委通知中达集团陕西资产各矿矿长参加由邢台市副市长李博主持的会议。
当时会议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宣布成立由苗合坤为董事长、邢台市国资委主任邢利任党委书记的国有性质的陕西彬长煤业公司董事会,董事除各矿矿长外,还有邢台市法院及国资委系统各1人参加。
会后,河北方面计划以此董事会为平台,在2014年9月初来陕西接管企业。
南都记者通过彬县当地知情人了解到,吴振清案二审判决出台前,邢台市政府曾三次由一副市长或国资委主任组团带队来彬县。该知情人认为:“对方说是通报案情,实为传递法院认定煤矿为国有性质的信息。”
“彬县方面当时准备也很充分。一方面,向咸阳市中院申请对企业资产进行保全措施,冻结了企业账户及工商证照变更;另一方面,启动了诉讼程序,要求终止承包合同。”彬县县政府相关负责人透露,河北方面的接管工作人员在彬长煤业总部住了几天后无功而返。
彬长煤业一名员工张伟(化名)告诉南都记者,2005年,国有中达集团改制时,就将邢台资产和陕西资产打包改制为民营中达集团。此后,以苗合坤为首的新董事会多次召集会议对中达集团在陕企业下达指令。2014年底,新董事会还通知各企业负责人于当年12月29日去邢台开会,专议接管企业事宜。
这在彬县方面看来,河北方面实际上已变相间接控制了在陕企业。彬县方面提出反驳,双方未就该企业法人人选达成一致。
彬县当地知情人宋柯(化名)告诉记者,2014年12月,邢台市委市政府还曾召开联席会议,主题是成立来陕接管企业的机构,带头者是一名副市长,机构下分了五个组,包括司法保障组、清产核资组、维稳组等。
“后来,事件已经演变成了河北邢台官方与彬县、旬邑县群众之间对百亿资产的争夺。”彬县城关镇企业办主任李崇信告诉南都记者:“而彬县、旬邑县官方则在引导群众走司法路径来解决问题,并未直接参与解决纠纷的诉讼或谈判。”
民众加入“争夺”
彬县数万群众签字申诉,督促撤销对火石咀煤矿系国有企业的认定
早在2012年8月9日,彬县政府办公室向县委和县政府递交了一份《关于火石咀煤矿产权纠纷有关问题的汇报》。
《汇报》建议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火石咀煤矿和河北中达的产权纠纷。同时建议由公安机关出面,按照法律途径对火石咀煤矿有关人员予以保护性立案调查,并由相关办案联络员出面,与河北检方办案人员约谈,申明彬县立场。
很快,彬县城关镇政府向彬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按照合同法规定,终止与河北方面的承包合同,归还火石咀煤矿。后因案件标的较大,彬县法院将案子移送咸阳市中院。2014年12月16日上午,咸阳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截至目前,未出审理结果。
不仅如此,此事在民间亦不断发酵。
2014年底,彬县城关镇34个行政村39066名群众集体签字申诉,要求对吴振清案的刑事判决进行监督调查,督促撤销该判决对陕西火石咀煤矿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的认定。
该申诉报告描述,2001年3月24日,时任城关镇镇长代表当地政府与原国有河北中达签署《彬县火石咀煤矿承包合同》,将镇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彬县火石咀煤矿”承包给原国有河北中达集团经营。约定在不变更企业资产所有权、不变更隶属关系等基础上,将企业经营管理权、收益分配权交给承包人。申诉报告认为,上述资产属于城关镇集体财产。
彬县城关镇知情人宋柯(化名)在电话里对记者表示:“彬县方面肯定是不认可这个判决的(吴振清案对陕西资产的认定)。邢台市中院是通过审理吴振清的邢事案件,顺便捎带将第三方企业进行定性,在法律方面存在诸多瑕疵。”
宋柯说,企业性质界定是民事范畴,其管辖范围应是陕西咸阳,不是河北邢台。其次,既然案情牵扯到企业定性,也应通知第三方参与诉讼,听取申辩,不应在第三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判决。而且,在明知企业是承包经营的情况下作出该认定,是完全错误的。
吴振清案二审判决出台后,邢台方面又两次来到彬县,双方接触的结果是,“搁置判决书中的表述,共同商讨百亿资产的归属”。
统筹:南都记者龙涛
采写:南都记者吴铭
实习记者王海琦
争夺焦点
邢台:
国有中达集团取得陕西彬县、旬邑3座煤矿的经营权,2005年中达集团改制时,未将陕西资产纳入改制范围,上述煤矿仍属该市国有性质的资产
彬县:
当年签订承包合同时,约定在不变更企业资产所有权、不变更隶属关系等基础上达成合同。中达改制后上述煤矿变更为民营性质,走司法渠道要求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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