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大涵20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根据2014年7月、10月、2015年2月国务院三次公布的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2014年11月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近期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工作方案》的精神,此次相关法律修订包括关于拟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关于拟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关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拟改为后置审批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和关于价格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
在关于价格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中,记者注意到,药品管理法、铁路法、邮政法等法律的条款将进行修改,放开药品、铁路、邮政领域的竞争性价格,涉及有关药品、铁路旅客票价率、货物和包裹运价率、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等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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