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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规定成商家护身符 三千万车主遭维权不公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7/18/2014 22:03:20   来源:一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先后修订十余稿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下文“汽车三包规定”)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让汽车消费者吃了一记定心丸。然而另一方面,在此之前购车的消费者却遭遇了维权尴尬。仅以三包有效期限的两年时间计算,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1日,我国私人汽车增长量在3000万辆左右。按照“汽车三包规定”,这三千万私家车主因购买时间过早,即使车辆使用期限不超两年,在遇到多次重大安全质量问题时仍将无法换车退车,而只能选择无休止维修。很多消费者和业内人士普遍质疑“汽车三包规定”不够人性化,建议三包适用时间节点不应既往不咎,搞一刀切,而应设置三包适用时限的“缓冲期”。此外,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汽车三包规定”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上位法有诸多冲突之处,过多的维护商家利益,疑似已成为汽车商家的“护身符”。

  近日,2013年9月18日辽宁大连的王先生在大连广汽丰田天巳华北路店以23.78万元购买了一辆汉兰达城市越野车。2014年的4月份,该车在正常行驶的状态下,突然间刹车、油门、方向盘等操作系统均全部失灵,4S店鉴定是电瓶蓄电量耗尽所致。经维修后,短短的第二天再次出现同样问题,经再次维修,王先生驾驶不超过三个月,今年6月20日,王先生的这辆汉兰达又一次出现电瓶没电致使所有操作系统全部失灵的危险情况。

  “第二次维修的时候4S店维修人员告诉我不是原车的问题,但是7月的时候又出现了同样的问题。这已经是第三次了,你想下当时要是我的老婆孩子在车上怎么办,前面如果是大江大河怎么办,我不是等死嘛!”

  短短的三个月时间即出现了三次电瓶电量耗尽的情况,购车时大连广汽丰田天巳华北路店一直没有给予购车合同,王先生至今不知道合同对此是如何约定的。“我现在感觉他们购车不给合同就是故意在隐瞒消费者的知情权,给我们维权制造障碍。”

  尽管没有合同,但按照汽车三包规定的第5章第20条“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的,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可是当王先生向大连广汽丰田天巳华北路店提出更换或退货要求时,对方却以王先生的购车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之前为由予以了拒绝。

  大连广汽丰田天巳华北路店客户经理姜仁鹏表示,“因为该车是在三包法实施前购买,不在三包法的政策之内。”对此答复王先生非常气愤,“我认为国家的政策应该给缓冲期,而不应该一刀切,要这样说的话2013年10月1日以前2年内的有上千万车主不就遇到无论什么样的重大问题东都不能换车和退车,而只能无休止的换吗?这也太不人性化了,根本就不考虑这三千万车主的权益!”

  国家统计局2012年统计公报显示,在全国私人汽车保有量9309万辆,比2011年的7869万量增长了18.3%,增长1440万辆,按此计算2011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汽车三包规定”出台之日截止,我国私人汽车增长量在3000万辆左右。

  然而记者注意到,在2013年10月1日之前购车,发生重大车辆安全问题由于购车时间原因只能不断维修而不能进行换车或退车。仅以时间为节点计算,即意味着在2011年10月1日到2013年10月1日两年内购车的近3000万车主无论其车辆期间出现何种重大质量问题都无法换退车,而只能选择维修,有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建议将计算时间前移或其他折合行驶公里数的算法,给出一个“缓冲区”,而不是简单的“一刀切”和“清零”的做法,以确保数千万车主的权益。

  对此,就连商家自己都承认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汽车三包规定”有些不够人性化,大连广汽丰田天巳华北路店的工作人员表示,“这个三包法之前就引起热议挺长时间了,国家在执行这个政策肯定也是有问题。执行的日期就是严格按时间卡死,没有缓冲,不是很人性化。三包法是国家定的政策,咱们只能执行,又参与不了。”

  记者又采访了多位汽车界的业内专家,他们也均表示“可以以2013年10月1日为时间界限,但应考虑2年内和5万公里行驶里程内的这部分车主的权益。”。在记者随机采访的私家车主中,90%的车主均赞同上述建议。

  对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法规一处的工作人员对此的解答很不耐烦,“三包政策它不是说适用,你本身和汽车销售商是有合同的,这个规章它本身有一个时限的问题,你不能说你今年十月一号之后施行的这个规章,把十年前的事情也揽过来,这也不符合这种原则,它是以你们交易的时间作为一个切割,那要是这个无限延伸的话,他也没有这个功能。”未等记者问话介绍,对方很不礼貌的挂断了电话。

  对此,长期研究汽车三包政策的广东坤龙律师事务所主任詹声铭律师表示,“新三包规定并未考虑到10月1日前买车但仍在2年或3万公里的三包期限内的汽车用户。三包规定更应该维护消费者权益,而不是倾向于维护商家的利益。”

  三包规定与上位法存九点冲突 20万问题车竟要掏4万折旧费

  那新三包法的实施是否意味着能够真正保护到消费者的权益呢?据汽车之家研究中心在线调查显示,在问及汽车“三包”政策正式施行以来,有没有过汽车维权的经历时,18.6%的车主表示有过维权的经历,这表明,部分车主已经通过各种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这些维权车主中,在问及“您维权是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的“时,78%的车主表示采取了车辆修理的方式,另有22%的车主表示采取了退换的方式。从调查结果来看,得到车辆退换的消费者已占到维权车主2成左右,我们发现这个比例较三包出台之前有了大的提升,但我们仍能看到,很大一部分车主并没有退换成功。

  长期研究汽车三包政策的广东坤龙律师事务所主任詹声铭律师认为,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汽车三包规定》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有多达九处的冲突。

  1、新规第17条有关三包期限的规定脱离实际,2年或4万公里的有限期明显低于目前行业内大部分厂商的3、5年的实际规定,使这一新规成为了消费者口中的“地板”标准。

  2、新规第21条规定同一产品质量问题修理超过5次才能换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两次”就可退换的规定冲突。而依据法律效力的位阶原则,作为部门规章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是“无效”的。

  3、新规计算20万车开4万公里最低竟要掏4万换车补偿费,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可免费甚至获补偿。新规第25条有关“折旧费”的规定不合理,折旧费补偿标准偏高,因质量问题发生退换车辆照此公式计算,即使厂商确定的是最低0.5%的补偿系数,假设一辆20万元的中档车,开了4万公里后发生质量问题,想退换车,除了白搭的大量修理时间和精力,消费者还要再掏4万元的“折旧费补偿”。 更重要的是,这一条款与现行的我国《产品质量法》冲突。根据产品质量法,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有使用性能的、或不符合产品标准的、或不符合应具备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自始至终都未提及“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的问题。显然,经营者违约在先,又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同样于法无据。

  4、有关汽车质量问题的举证存在冲突,“三包法”规定采取的是民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如果出现问题让消费者举证难度可想而知;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则明确规定,对汽车等耐用商品6个月内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由商家举证。

  5、新规第18条将60日内免费更换的范围仅局限于发动机、变速器这两项上,而且60日的期限限制也不合理,实际上2个月后发生质量问题的十分常见。试问如果消费者在第61天发动机出现问题难道就不能更换只能无休止的去修吗?汽车的发动机、变速器质量问题关乎到整个汽车的正常使用,从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来说,生产销售者有义务保障产品的基本质量以保证消费者正常使用。从合同法角度来看,如果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根本无法满足买方的基本合同要求,已经构成根本违约,那么60日的免费更换期维护了厂商的利益。

  6、新规第20条规定可退换的条件范围狭窄,判定标准欠缺,导致实际可操作难度大。如:车身具体开裂到什么程度才符合“三包法”中规定的车身开裂呢?刹车失灵、转向失灵等同样严重影响到汽车的正常使用,属于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而这些在“三包法”中都被回避了。

  7、新规亮点之一,第34条规定的技术咨询涉及的专家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由争议双方协商支付。但如果双方在这一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专家库的专家将不会提供技术咨询。

  8、新规第36条规定,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然而,“相关规定”具体并不明晰。比如:一辆车的质量问题,由谁来鉴定才公平?未来在执行过程中,质量鉴定方面的“扯皮”可能会导致一些汽车的退换周期拉长,车主更是要在车企与经销商之间奔波,可能被踢皮球。

  9、此外,新规对同一问题,第34条规定与第36条规定冲突瑕疵,容易引发鉴定及标准争议。

  詹声铭表示,新规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三包责任,是值得肯定的,但在立法和实施上已经存在不少问题,令消费者产生了新规更多偏向汽车生产销售者利益的看法。因此,建议相关部门针对“三包法”存在的瑕疵和问题进行修改调整,全面整合上位法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的规定,系统科学的进行立法规范,更好的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的优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