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28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4年5月28日起,终止实施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中国商务部于2009年5月27日发布年度第3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上述两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韩国公司税率为25.1%,泰国公司为5.4%至21.8%。实施期限自2009年5月28日起5年。
由于没有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提出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上述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实施。
本案涉及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10000和38249099,主要用于进行开环聚合成不同聚合度的硅油、硅橡胶和硅树脂等。这些聚合物进一步加工成制品广泛应用于个人护理、纺织、电子、汽车、建筑、食品、机械加工等各个领域,也有少量直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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