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7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3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2008年,商务部决定从6月9日起5年,中国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
调查全文如下:
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
进口丙酮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6月7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35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13年4月3日,中国大陆丙酮产业申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申请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商务部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条件,决定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商务部于2008年6月8日发布年度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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