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是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加快救助制度建设、提高救助效果入手,下大力气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共天津市委八届十一次全会确定了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为发展目标,进一步完善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不断扩大覆盖面,努力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近年来,天津市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制度逐步完善,运行机制协调,资金渠道畅通,管理体制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成效凸显。
一、天津市社会救助体系形成社会化服务新模式
经过几年的发展和努力,天津市初步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灾民救助、五保供养为基础,以特困救助、临时救济、流乞人员救助为补充,以医疗、教育、住房、取暖、就业、法律等专项救助制度和优惠政策相配套,以日常捐助、慈善募捐、社会互助为辅助,政府责任明确、管理规范、社会广泛参与、运转协调、资金落实、网络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所有困难群众的救助体系。特别是在2006年,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救助管理工作,推动天津市救助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成立了以副市长担任组长的天津市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力地维护了全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1、社会救助体系的构成 经过几年的努力,天津市已基本构成了完整的生存保障、生存支撑、突发应急、时令解困及补充救助五个系统。社会救助体系的构成,在社会救助的功能上实现了相互协同、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组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
2、健全的组织系统与良好的运行模式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加大了推进天津市社会救助服务体系工作力度,把这项工作纳入市、区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为群众办实事的范围。这项工作是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民政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进行的,具有健全的组织系统,是以市、区、街、社区四个层面来提供服务保障;各级政府部门和居委会中专职人员组成有层次的工作网络,实现对各类困难群众的全员覆盖和属地化管理,保障及时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规范的信息平台、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和多元的资金保障等管理体系。健全的组织系统和良好的运行模式促使社会救助体系运行的手段和载体进一步拓展,形成了社会化服务新模式。
二、社会救助成效显著
按照市委一贯要求,天津市坚持把涉及群众利益的事情想周到、办实在,建立扶贫帮困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逐步缩小贫富差距,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据统计,2006年全市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数为15.1万人,低保金支出3.1亿元。天津市社会救助服务的成效凸显。
1、社会救助制度逐渐完善,救助力度不断加大天津市在1998年就已建立了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1年2月颁布了《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并建立了社会救助体系;2002年实现了城镇低保的应保尽保;2003年加大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力度,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出台了“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再就业;2006年4月份市民政局与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实行分类救助的通知》,继续加大对低保边缘群体的救助力度,适当提高了特困救助标准,巩固和完善教育、住房、供暖、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多方面为困难群众提供帮助。据了解,在2000年天津市对城镇特困居民家庭实行了每户每月50元的特困救助的基础上,2006年4月天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又将特困救助范围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241-290元之间扩大到266-315元之间,并强调了对子女在学的丧偶单亲家庭、成年残疾人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家庭的救助。截至2006年底,享受特困救助的城镇居民5683户,支出416.46万元。
2、救助方式呈多元化发展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项社会保障工作, 被称为最后一道“安全网”。目前,在救助方式上市各级民政部门始终注重将救助对象由温饱型救助向小康型救助转变,由被动救助型向自主扶持型转变,由单项救助型向综合救助型转变,切实构建一张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起“兜底”作用的社会安全网,让所有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有效救助。在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制度建设方面,天津市5年内3次调整城市低保标准,积极推行“低保”与“再就业”联动机制,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去年天津市又制定出台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方案。方案规定计划用1年的时间,在南开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宝坻区进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之后推广试点经验;用两年时间在全市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使城乡因病致贫的群体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据了解,本市南开区作为第一批启动低保特困家庭医疗救助试点单位,在该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特困救助的非农业户籍家庭成员,除了每人每年可享受一般门诊医疗救助金额60元外,大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符合医保范围的,每年可得到最高不超过3000元至5000元的医疗救助。还将建立城市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以财政拨款为主、社会捐助为补充的方式进行筹集。从此,南开区没有医保的低保和特困家庭的医疗费有了着落,同时也填补了天津市医疗救助体系的空白。
3、专项救助政策得到了进一步落实
1999-2000年期间,天津市相继出台了减免“低保”家庭子女学杂费、房租费、供热和取暖费的优惠政策,使困难家庭在子女就学、住房、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得到了有效的缓解。2004年,又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廉租房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充实专项救助的内容。据统计,天津市2006年享受教育救助的人数达到46985人,资金支出达到1027万元;享受供热减免户数18243户,资金支出702万元;享受房屋租金减免户数16518户,资金支出450万元;享受法律援助人数942人,资金支出48万元。据了解,南开区每年9月开展“爱心助学”活动,为困难家庭上大学的子女发放助学金,其中考入重点本科的前十名个人负担的学费实行4年学费全包政策,一般本科每人每年1000元,为困难家庭子女就学解了燃眉之急,创造了社会和谐的氛围,使社会更加稳定。
4、大力兴办社会慈善事业
建立了以民政部门为主的社会慈善事业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大力倡导、社会广泛支持、群众踊跃参与的社会慈善事业发展机制。培育团结互助、和衷共济的现代慈善意识,营造扶贫济困、平等友爱的良好社会风尚。创新社会慈善组织形式,大力发展慈善基金会、救济会等各类社会慈善机构,推广“慈善超市”,开展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形成多层次的社会慈善事业组织网络。如,本市河北区民政部门通过完善慈善资金募集方法的途径,引导和聚集社会资金投入慈善事业。坚持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性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扩大福利彩票发行规模,建立了一个面积
三、社会救助亟待完善的方面
各级政府主动适应形势发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以对党、对人民的高度责任感,想困难群众之所想,急困难群众之所急,办困难群众之所需,把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贯穿于工作中,这些都是搞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根本要求。但要适应社会经济形式的快速发展,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社会救助制度及工作仍有亟待完善和改进的方面。
1、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法制体系
在现代社会,社会成员在需要时享受社会救助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社会救助立法。如: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社会救助法,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已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还有国务院在1999年发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但是目前社会救助措施只有低保、大病救助、教育救助、意外伤害救助、灾情救助等项目,且各地发展不平衡,而住房救助、司法救助、失业救助等还有较大的差距。建议尽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法制体系。通过立法,切实保障公民的生存、生活、健康以及劳动、教育等权利,实行依法救助。政府还要根据城乡社会发展的现状,研究和制定构建和谐社区的基本制度体系,包括组织体系、居民基本生活标准、社区医疗服务标准、环境卫生标准、文化教育标准、体育设施标准、财政保障机制等,社会救助制度化。
2、充分发挥社区救助服务的功能
目前天津市社区所管辖的范围较大,人口较多,而社区人手少,因此社会救助服务工作难以全面及时地开展,容易出现救助不及时和遗漏救助对象的现象。建议构建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保障体系,充实社区专职低保主任队伍,加强对社区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文化程度较低的下岗职工、以及生活无着落的其他弱势群体的救助,为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供生活、就业、医疗、养老、教育等方面的帮助。
3、扩大救助渠道,增强自救意识。
目前我国社会救助尚未形成政府、社会和个人“三位一体”的救助体制,仍然依靠政府的有限投入和救助,救助渠道较单一。建议进一步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并有效地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加快政府慈善救助机构建立,筹措更多的社会救助资金,拓宽救助渠道,提高救助水平和标准,促进社会和谐。另外,部分低保困难人员受观念影响,不主动脱贫,安于拿低保、吃救济。因此建议要进一步强化低保困难人员主动脱贫的意识,改变“一味依赖政府救济”的观念,增强自强自立意识,根据自身条件,主动学习,力争掌握一技之长,改变自身贫困现状。
(来源:天津市统计局)
• 中国角型毛巾架行业运营态势与投资潜力研究报告(2018-2023)
• 中国直接挡轴市场深度研究及投资前景分析报告(2021-2023)
• 2018-2023年KTV专用触摸屏市场调研及发展前景分析报告
• 中国回流式高细度粉碎机市场深度调研与发展趋势预测报告(2018-2023)
• 2018-2023年中国原色瓦楞纸行业市场深度研究及发展策略预测报告
• 中国雪白深效精华液市场深度调研及战略研究报告(201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