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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合理调节收入差距 构建新型分配体系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07年11月16日   来源:中国统计信息网

  随着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居民收入水平持续快速增长,收入的分配问题越来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党的十七大也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作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的一个重要的工作目标。分析吉林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成因,探索如何合理调控居民收入差距,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新型收入分配体系,成为构建和谐吉林进程中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一、吉林省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吉林省居民收入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特别是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吉林省城乡居民收入快速增长。然而,在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的同时,收入差距问题越来越突出。

   

  (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

   

  吉林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反映在多个方面:

   

  1.从城乡居民平均收入增长情况看,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快于农民纯收入。1990~2006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由717.3元增加到3641.1元,增长4.1倍,年均增速为10.7%;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230.1元增加到9775.1元,增长8.0倍, 年均增速为12.8%。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比农民纯收入快2.1个百分点。收入增长速度的差距直接导致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加大。

   

  2.从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和差别比看,更能凸显两者间的差距。从城乡居民收入差别对比表(见表1)数据可以看出,1990年吉林省城乡居民收入比为1.71:1,2000年扩大为2.38:1, 2006年进一步扩大到2.68:1。如果将城镇居民享受带有福利性质的医疗、教育、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计算在内,剔除农民收入中非现金收入的实物折款和用作生产资料的投入,吉林省城乡居民收入的实际差距比数字显示的还要大得多。

   

1:吉林省城乡居民收入差别对比表

   单位:元,人/年

年份

农民人均

纯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

城乡居民收入

绝对差

差别比(以农村为1)

1990

717.3

1230.1

512.8

1.71

1991

748.3

1395.4

647.1

1.86

1992

807.4

1636.9

829.5

2.03

1993

891.6

1953.1

1061.5

2.19

1994

1271.6

2561.0

1289.4

2.01

1995

1609.6

3174.8

1565.2

1.97

1996

2125.6

3805.6

1680.0

1.79

1997

2186.3

4190.6

2004.3

1.92

1998

2383.6

4206.6

1823.0

1.76

1999

2260.6

4480.0

2219.4

1.98

2000

2022.5

4810.0

2787.5

2.38

2001

2182.2

5340.5

3158.3

2.45

2002

2360.8

6260.5

3899.7

2.65

2003

2530.4

7005.1

4474.7

2.77

2004

3000.4

7840.6

4840.2

2.61

2005

3264.0

8690.6

5426.6

2.66

2006

3641.1

9775.1

6134.0

2.68

   

  如果将1990―2006年城乡居民收入变化绘制成曲线图,可以明显地看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曲线犹如一把张开的剪刀,随着时间推移张开的口越来越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1990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绝对差为512.8元,到2006年这一数字已改写为6134.0元,2006年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是1990年绝对差的12倍。

   

  世界银行有关报告指出,世界上多数国家城乡居民收入的比率为1.5:1,超过2:1的极为罕见。早在1995年国际劳工组织根据36个国家的资料发表统计结果,绝大多数国家的城乡人均收入比都小于1.6,只有三个国家超过了2,中国是其中之一。从吉林省的情况看,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仅超过了2:1,而且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3:1以上,收入分配明显向城镇居民倾斜。

   

  (二)不同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差距非常明显

   

  由于各地自然条件、资源禀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思想观念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居民收入差距区域化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

   

  1.城镇职工工资的地区性差距不断扩大

   

  1990年,城镇职工工资水平最高的吉林市年平均工资为1999元,工资水平最低的四平市年平均工资为1591元,两者相差408元;1995年,工资水平最高的长春市年平均工资为5013元,工资水平最低的白城市年平均工资为3216元,两者相差1797元;2000年工资水平最高的长春市平均工资为9752元,工资水平最低的白城市为5497元,两者相差为4255元; 2006年,工资水平最高的长春市年平均工资为19955元,工资水平最低的白城市年平均工资为11836元,两者差距扩大到8119元。从1990年到2006年,工资最高地区和最低地区的差距扩大了近20倍。

   

  2.农村居民收入的地区差距显著提高

   

  从分地区农村居民收入看,2003年吉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吉林市为2699.7元,农民人均纯收入最低的延边州为1987.2元,最高与最低收入之比为1.36:1,两者之间的差据为712.5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由于各地农业发展条件的不同,地区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并没有因长期经济增长而缩小。20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长春市为3919.5元,农民人均纯收入最低的白城市为2858.5元,最高与最低收入之比为1.37:1,两者之间的差据扩大为1061.0元。与2003年比,2006年吉林省农民纯收入水平最高与最低地区之比没有显著提高,但收入的绝对差额扩大了48.9%。

   

  (三)不同行业从业人员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不同行业从业人员收入差距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逐步显现出来的一种新的社会收入分配差距问题,表现为不同行业从业人员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 1990年全省各行业中,工资最高的是地质普查和勘探业,职工年工资为2639元,最低的是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工资为1373元,二者绝对差距为1266元,工资水平之比为1.92:1;1995年工资最高的是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职工年工资为7499元,最低的是批发零售业,职工年工资为2998元,二者绝对差距为4501元,工资水平之比为2.50:1;进入新世纪,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继续扩大,2000年,工资最高的是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 职工年工资为11366元,工资最低的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工资为4070元,两者绝对差距为7296元,工资水平之比为2.79:1,2006年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职工平均工资高达26807元,而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仅为7878元,两者的绝对差距为18929元,前者是后者的3.40倍。行业收入差距从逐步扩大到急剧扩大。

   

  (四)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异明显,收入向高收入群体集中,两极差距扩大

   

  目前吉林省居民收入差距的另一个特点是在不同群体之间呈现出中低收入群体收入比重下降、高收入群体收入比重上升,收入向高收入群体集中的现象。

   

  1.收入不良指数显示收入差距加速拉大

   

  收入不良指数是欧美国家广为使用的用来衡量分配差距的重要指标之一,即20%收入最高与20%收入最低两种人群的人均收入之比,亦称“五分法”的收入不良指数。

   

  1995年吉林20%高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为2307.87元,2006年增至7644. 80元,增长了3.3倍,年均递增11.5%;而20%低收入农户的人均纯收入由1995年的554.52元增至1006.69元,只增长1.8倍,年均递增5.6%,二者的年均递增速度相差5.9个百分点。与此相对应,吉林省农民收入不良指数由1995年的4.16:1,扩大到006年的7.59:1。

   

  1995-2006年,吉林城镇居民中20%的高收入户人均收入从5545.46元上升到19305.6元,增长了3.5倍,年均增速为12.0%;而同期20%低收入户人均收入从1773.94元上升到4462.99元,仅增长了2.5倍,年均增速为8.8%,比高收入户增速低3.2个百分点。随着高低收入户收入的非均衡增长,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经历了从90年代的逐步扩大到本世纪初的急剧拉大的演变过程。1995年城镇居民收入不良指数为3.13:1,以后逐年上升,到2006年扩大到4.33:1,整整上了一个台阶。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当前城市住户抽样调查对象仅仅覆盖一般的工薪阶层,收入畸高和畸低的两端最高最低收入户未能进入抽样样本框,因此实际上的城镇居民收入不良指数远远高于上述结果。

   

  2.高低收入户在总收入中的份额变化显示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从高低收入户收入占城镇居民全部收入的份额看,1995年20%高收入户在居民总收入中所占份额为30.4%, 2006年上升到35.79%,比重提高了5.39个百分点;而20%低收入户家庭收入份额则从1995年的12.58%下降到2006年的9.89%,下降了2.69个百分点。1995年高、低收入户占总收入的份额相差17.82个百分点,2006年则进一步扩大到25.90个百分点。

   

  1995年吉林农民20%的高收入户占有农民总收入32.0%的收入份额,2006年上升到36.0%,提高了4.0个百分点;而20%的低收入农户1995年占有了9.1%的收入份额,2006年不升反降为6.0%,下降了3.1个百分点。2006年农民高、低收入户占总收入的份额差距由1995年的22.9个百分点扩大到30.0个百分点,扩大了7.1个百分点。

   

  20世纪90年代初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基本上是在绝大多数居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基础上的扩大,而90年代中期以来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开始伴随“两极分化”特点,即富人越来越富,贫困者越来越贫困。

   

    二、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分析

   

  (一)城乡二元结构是产生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根本原因

   

  长期以来,城市与农村二元管理结构极大地限制了城乡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致使城乡之间资金、劳力、技术发展失衡,造成农业与非农业、农村工业与城市工业发展机会和条件的不均等。目前,城市经济形态基本上是市场经济,而农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还是占相当大的比例。城乡二元结构的惯性妨碍着城乡之间物质、信息、生产要素等的合理流动,降低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最终导致资源的低效配置;也使得城乡居民的竞争起点不公平,没有给予农村居民“国民待遇”。因此,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最主要的因素是由于城乡割裂的二元结构造成的。

   

  (二)城乡居民素质的差异是造成收入总体差异的主要原因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及其在生产上的推广应用,劳动者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居民的收入水平。除劳动收入和资产收入外,知识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对总收入差距的影响力日益增强。历年吉林城乡住户调查资料也印证了受教育水平对居民收入的决定以及对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的愈益重要的作用。呈现出文化程度越高,收入增长越快的特征。吉林省城乡人口的受教育程度存在较大的差距,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显示,吉林省城镇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9.60年,农村仅为7.24年;城镇受高中及以上教育人口的比重为34.34%,农村受高中及以上教育人口的比重仅为6.00%。因此,城乡居民素质的差距也是造成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

   

  (三)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形成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

   

  由于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的差异、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劳动力素质和改革开放的力度等因素,吉林省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在收入分配领域表现为地区之间收入差距继续扩大。地区因素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依然排在较高的位次。如果这种格局长期存在,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四)机会和竞争的不公平加剧了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

   

  由于制度、管理、市场机制等方面出现问题而引起分配不公,属于造成居民收入差距的不合理因素。一是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扭曲了收入分配。由于垄断,破坏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均衡规律”,弱化甚至失去了市场的调节功能,也使垄断行业和地区与非垄断的行业和地区出现了收入上的差距。一些处于垄断地位的行业,往往受行政权力或特殊政策的保护,凭借行业垄断构筑市场准入壁垒、排斥竞争,以获取可观高额利润,职工个人收入也随之水涨船高。从“十五”以来,垄断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速明显快于其他行业平均水平,工资以外的福利水平更是令一般行业望尘莫及。垄断行业的从业人员几乎都成为社会的高收入者。二是监管力度不到位导致收入差距扩大。我国目前正处于新旧体制交替的过渡阶段,相当一部分人通过钻法律法规的空子、打“擦边球”或采用不法行为进行灰色的财富积累,这些现象加剧了社会各阶层收入分配的差距。

   

  (五)再分配的调节不力加剧了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趋势

   

  国际经验证明,对因市场经济的竞争而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主要是通过对高收入者征税,对低收入者进行有效的转移支付来进行调节的,但从现实情况看,再分配的调节手段和功能严重不足。主要表现为对低收入者保障不够和对高收入的调节不力两个方面。

   

  对低收入者的保障不够体现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市场化所带来的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需要政府通过社会经济政策和再分配手段加以引导和调节,通过向弱者提供一定的保障,缩小居民间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迄今为止,已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但还很不健全。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全省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仅为58.62%。

   

  对高收入的调节不力主要体现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不够。由于当前税制还有诸多缺陷,这一方面影响了对高收入者实施有效的税收调节,另一方面又大大限制了政府对低收入者实施转移支付的能力。一是高低收入者之间承担的税负不均。从全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现状看,税源主体来源于全体职工的工资收入,而对工资以外的收入的征管显得力不从心。二是收入再分配方面缺乏收入监控的基本能力。税收监控的法律和技术手段滞后,致使高收人群体的“逃税”、“避税”极为普遍,全社会缺乏依法纳税的氛围。由于税收不力,高收入挣得多,交得少,不少人将大量资金用于高消费,拉大了贫富差距,也刺激了低收入群体的不平衡心理。

   

    三、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利影响

   

  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对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将产生负面影响,进而造成社会发展的不和谐。一旦收入差距超过了人们的心理承受力,将会对社会稳定产生巨大威胁。

   

  (一)居民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公众的心态

   

  各种有关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民意调查表明,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变化,公众对贫富差距的关注程度经历了从不被关注,到开始关注,再到极度关注的演变过程。而社会各界对收入差距的关注焦点又主要集中在起点、机会不公平引致的收入结果的差距上。如行业垄断或地区垄断造成的收入差距不是由行业之间的劳动生产率差别造成的,更多的是由行业的行政垄断性质造成的。一些垄断行业在近乎无偿地使用国有资源,从而获得超额垄断利润后,将垄断利润转化为部门利益和部门内职工收入或福利。在市场经济国家,也存在收入差距,但这种差距主要来自个人受教育的程度和资历。例如日本具有同等条件的大学生,进入机械制造行业并不比金融行业收入低。而在我国,一个高中毕业生若进入了垄断性行业,其收入往往高出其他行业的大学生或硕士生。这种显失公平直接影响社会成员的心态平和程度、社会关系协调程度以致社会形势稳定程度。

   

  (二)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形成的“金字塔”状的收入阶层分布,导致新的消费热点难以形成。

   

  从目前洛伦兹曲线的展示的收入分配在不同人群中的分布状态看,是一种收入底部有较多人群沉积的近似于“金字塔形”,而并非是发达国家中呈现出的“橄榄形”。当前无论从吉林省整体居民看,还是从城乡内部看,收入较高的占人群大多数的中间阶层都尚未形成,更多的人群处于中低收入水平。尽管低收入层的消费倾向最高,但因其低下的购买力水平,所形成的购买力规模对居民总消费的贡献度是很低的,这必然使消费需求扩张产生障碍。由于现阶段居民整体购买力水平偏低,中低收入层的“大平台”与高收入层的“塔尖”的存在很大差距,导致新的消费热点难以形成。

   

  (三)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将进一步激化二元经济结构的矛盾

   

  一直居高不下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当前收入分配中的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也是社会不和谐因素中的突出环节。

   

  1.城乡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会直接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过低会直接影响农业机械的购置和采用先进技术的能力,影响了农民对生产的再投入,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使农业生产陷入一种恶性循环的境地,农民的收入得不到增长,必然会阻碍下一期收入的增加,影响农村经济的增长速度。

   

  2.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导致城乡居民的消费水平出现较大落差。消费需求是最终需求,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2006年,农村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仅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2.2%。城乡消费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城乡生产能力、产业结构出现迥然不同的情况。一方面城镇居民随着城镇各项改革的不断推进,制度体系日臻完善,收入水平不断较快提高,充分享受着工业化和改革带来的成果,目前已进入了住房、汽车、旅游等消费结构升级时期,进而推动着产业不断升级发展。而另一方面,受收入水平低的制约,占吉林人口64.5%的乡村人口消费结构升级仍处于家用电器时期,有的甚至还未解决温饱问题。这种消费水平制约了农村产业结构和投资结构的升级,抑制了农村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进程。

   

  随着城乡公共产品资源分配和社会保障体系等出现失衡,城乡之间人口素质和社会结构将产生较大差异,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矛盾将更为突出。

   

  (四)群体之间收入水平差距拉大,危害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群体之间收入水平差距不断拉大,容易使弱势群体产生对整个社会和制度的不满情绪。产生这种情绪后,弱势群体中随之会逐渐产生一定的阶层,他们会组织弱势群体中的部分人,宣泄对社会和制度的不满,进而可能产生对社会的破坏性行为,加剧社会不安定,导致投资产权不能有效保护,影响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拉美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就是典型的反面案例。

   

    四、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构建与和谐吉林相适应的新型收入分配体系

   

  目前经济与社会生活领域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几乎都与分配领域的矛盾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建立与和谐吉林相适应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新型收入分配体系,让不同地区、不同社会阶层的人共享改革与发展的巨大成果已是迫在眉睫。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心实意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一)统筹城乡发展,努力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统筹城乡发展,特别要注重加快农村的发展。第一要统筹推进城乡改革,消除体制性障碍。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户籍管理制度、义务教育制度和税收制度等,逐步形成有利于城乡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体制和机制。第二要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政策,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和保护力度。要通过公共投资政策改善农村人口的收入功能分配,政策重点是改变公共投资的城市偏向政策,加大对农村的公共投资,主要是对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投资、对农村教育卫生医疗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投资和对农村基本生活设施的投资。第三要加速推进城镇化,加快农民向城市的转移,扩大农村劳动力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收入问题。第四是实施保护三农的价格政策,努力缩小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一方面是基于产品的价格政策,即降低非农产品尤其是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相对提高农产品价格,使农村居民收入相对增加,达到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基于消费结构的价格政策,即降低农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第五要在坚持推动县域经济的突破性发展,这是缩小城乡差距的根本途径。

   

  (二)消除不正当竞争,规范垄断收益分配

   

  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法规,消除制度和法律漏洞和真空。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和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限制和打破垄断,逐步消除行业壁垒和垄断,降低某些行业的市场准入程度,鼓励资本在行业之间的合理流动和有序竞争,促进行业之间平均利润的形成,缩小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要排除非自然垄断因素,消除市场准人歧视,最大限度地引入竞争。要规范垄断行业的分配行为,可以通过征收资源税、补偿税等税种将垄断行业的超额利润收归国家所有,防止分配差距过大。

   

  (三)加速中等收入群体扩容,变“金字塔型”为“橄榄型”收入结构

   

  中等收入阶层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这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共识。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容”和中等收入阶层的形成要靠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需要市场效率与社会公正相协调的政策,需要赋予劳动者和其雇主分享利润的权利,需要税收等收入分配制度的合理调节,还需要教育与再教育体系对人力资本的提升。当前特别要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缩小城乡差距;在城市化率不断提高的同时,避免 “有城无市”的情况发生,尤其是进入小城镇的农民,不仅要实现空间上的位移,而且要实现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根本转变。要在城镇内部真正形成中等收入阶层,特别要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可持续收入能力;在平均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避免中等收入群体中的一部分由于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退入低收入阶层、而他们的财富却在向高收入阶层转移。此外,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

   

  (四)推进教育机会均等,提高社会平均受教育程度

   

  实践证明,受教育水平越高的人收入越高。一些高素质劳动者因对社会能提供更多的贡献而获得的高收入,是与其受到的良好教育密切联系的。即使对普通劳动者而言,只要他们能通过教育或培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技能,也会改变其就业及相应的收入状况。教育的改善是减少不平等的可靠而又有效的手段,这比实行转移支付或累进所得税更有积极的作用,它既可以提高国民的素质又可有效地抑制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要加大教育的投入力度,使更多的居民接受高等教育。同时还应对贫困家庭实行教育补贴的政策,以解决贫困家庭孩子无力求学的境遇。

   

  (五)加强税收调节,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开征特别消费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防止财产过多地向个人集聚,缩小由起点不同导致的贫富差距,使更多的财富归社会所有,增强政府调节收入状况的能力。同时,必须增加我国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使收入工资化和货币化,建立和推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减少隐性收入、福利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影响。

   

  (六)解决当前低收入居民反映最为强烈的学费高、看病贵等问题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涉及千家万户利益,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力度。规范高校收费行为,禁止搭车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保证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按规定减免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的学杂费、住宿费等;逐步解决低收入群体“看病难”问题,力争做到不让一个人因经济原因看不起病、上不起学。

   

  (七)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保障覆盖面

   

  尽快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保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防止贫困问题加剧。完善失业、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包括退休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养老、失业、救济等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做好城市低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适时提高低保标准。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社会保险参保率,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来源:吉林省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