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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因素制约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发展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07年11月2日   来源: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和区级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已达70家,其中,国家级18个,乳、肉、粮油、饲料的加工能力分别达到400万吨、120万吨、710万吨、550万吨。全区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完成销售收入530亿元,全区近30%的农牧户进入产业链条,带动了农牧民家庭收入的增长。

   

  由于内蒙古农牧业产业化起步较晚,龙头企业与农牧民的联系只局限在生产、加工、销售上,而在资金、技术、人才上的联系较少,导致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不能完全形成生产专业化、产品商品化、服务社会化的农牧业产业化格局。其中,产业化经营中的联合利益机制不规范、不稳定,对内蒙古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影响很大,除了政策、市场、价格等因素外,以下原因对产业化经营中的联合利益机制的影响不容忽视:

   

    一、产品本身特点造成的影响

   

  一是农畜产品的专用性。如果农畜产品如马铃薯、甜菜等的专用性越高,就越容易形成产业化经营。

   

  二是农畜产品生产的技术水平。如种子行业等科技含量很高的产业,资产所有者为了保持其技术秘密,往往选择纵向一体化进行生产。

   

  三是农畜产品的耐储性。如鲜活易腐的农畜产品,如果没有稳定的市场需求,生产者就不会冒险进行生产;而对于那些以易腐品为加工原料的企业,为了确保原料稳定供应,减少企业的市场风险,加工营销商往往也有进行产业化经营的动力。

   

  四是农畜产品的品质差异性。如果农畜产品品质的差异性很小,农畜产品的品质对于加工产品的质量影响很小,企业一般缺乏一体化经营的动力;相反,加工经销商为了自己所需要的特殊品质的农畜产品就需要考虑与农畜产品生产者进行紧密地连接。

   

    二、分散性生产造成的影响

   

  农牧业生产的分散程度对于实行农牧业产业化有较大的影响,如果原料生产距离较近,企业在信息传输、产品运输以及生产监督等方面都较容易,进行产业化经营在内部组织方面所增加的成本较小。相反如果原料生产距离较远,其组织成本就较高。

   

    三、加工企业规模是否最佳的影响

   

  不同农畜产品加工行业具有不同的最佳经营规模。如果加工企业的最佳规模很大,扩大规模可以实现规模经济、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其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加工企业就有实行产业化经营的愿望。相反,加工企业就不愿意实行产业化经营。

   

    四、市场需求变化对产业化联营的影响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越来越追求营养和口味,同时强调方便和享受,对农畜产品需求呈现更多样化的趋势。这从客观上要有更多的加工食品出现在市场上,食品加工商为了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就需要有相应多样的原料,为了节省在市场上搜寻适合原料的费用和避免原料供给不稳定的风险,食品加工厂商就愿意与农畜产品生产者进行较紧密地联结。

   

  促进内蒙古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中利益联结机制的对策建议:

   

  建立和完善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联结机制,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要从内蒙古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根本目的出发,围绕有利于调动龙头企业和农牧民两方面积极性,明确基本原则,加强政策引导,培育中介载体,逐步使其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1、应明确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目的和原则

   

  农牧业产业化的目的,是通过这一新型的经营制度带动农牧业发展和带动农牧民致富。所以,建立利益分配机制的目标和原则应是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目的的具体体现。建立利益分配机制的目标应是把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成为各利益主体致富的利益共同体。应体现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农牧民与龙头企业利益权利平等的原则;二是让农牧民合理得利、反哺农业的原则;三是增加积累,壮大龙头企业的原则;四是有利于农牧民、龙头企业总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五是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围绕这一目标,按照上述原则,建立和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有利于调动龙头企业、农牧民两个积极性,有利于加强龙头企业和农畜产品基地两个建设,有利于促进农业、畜牧业和加工流通业的发展。

   

  2、用政策引导龙头企业对利益联结机制的选择

   

  一是要明确龙头企业的内涵,以此规范龙头企业的经营行为。龙头企业的基本内涵是:以农畜产品加工、销售为主;能带动农牧民从事专业化生产;让利于农牧民,使农牧民分享加工、流通环节的部分利润,结成利益共同体;拿出一部分利润反哺农业,扶持农业生产发展;让农牧民参与经营管理、监督。二是用优惠政策引导龙头企业正确处理与农牧户的利益关系。龙头企业不只是单纯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实体,更负有引导带动农牧民生产的责任。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龙头企业,政府给于优惠政策,扶持其发展,并以此引导、规范、促进龙头企业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真正让农牧民得利。

   

  3、培育利益联结机制运作的组织载体

   

  实践表明,随着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实施利益联结机制,迫切需要一个中介组织参与,代表农牧民同龙头企业对话,协调企业与农牧民利益关系。当前,内蒙古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中应大力发展和培养模式多样的经济合作组织,使之成为利益分配机制运作的载体。发展和培养经济合作组织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突破所有制、行业、区域等种种限制,拓宽服务领域。在组织上应是一种合作性质的,或由农牧民选举组成,或由农牧民自愿组成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不搞强迫命令,不定一个模式,在发展中规范。在政策上,政府可考虑给予其适当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

   

  4、引导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主体更新利益取向观念

   

  要引导利益主体随着产业化经营制度的创新,不断更新观念,树立互利互惠、共同致富、长远发展的利益取向。一是要变只顾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总体利益最大化,正确处理自身利益与总体利益和不同主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二是要变只顾眼前利益为谋求长远利益,龙头企业与农牧户都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要立足于长远,谋求发展给双方带来的共同利益;三是要变利益主体追求单方得利为互惠互利,是龙头企业与农牧户间继承互惠互利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