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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努力缩小贫富差距 积极促进共同富裕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07年10月19日   来源:中国统计信息网

  近年来,山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伴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较快,生活质量得到显著提高。尽管如此,相对于人们物质文化需求的日益多元化和消费结构的不断升级以及不同层次收入差距仍然较大的状况,继续增加居民收入,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努力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和谐发展,仍然任重道远。

   

    一、来源渠道拓宽,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较快

   

  省第八次党代会以来,山东一直高度重视发展优势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大力鼓励支持发展民营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拓宽了城乡居民的就业渠道。2006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107.3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159.2万人,已连续三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双过百万”。就业渠道的不断拓宽,为增加城乡居民从业岗位和增收创造了有利条件,使城乡居民收入连续几年保持快速增长态势。与此同时,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也大幅增加,2006年达到10358亿元,比2001年翻了一番。

   

  (一)城镇居民收入连续五年保持两位数增长

   

  2002年以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连续五年保持两位数增长,到2006年达到12192元,为2001年的1.7倍,平均每年增长高达11.2%。近年来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增长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1、工薪收入是拉动居民收入增长的首要因素。虽然随着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等的增加,工薪收入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有所下降,但一直保持在80%以上,仍然是居民家庭收入来源的主渠道。近年来,随着山东企业经济效益逐步提高、利润增加,从业人员工资水平相应提高,社会兼职增多,再加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增资等影响,城镇居民工薪收入迅速增长,到2006年人均工薪收入已达到10442元,比2001年的5572元,增加了4870元,增长了87.4%,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85.6%,成为带动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和首要因素。

   

  2、经营净收入成为城镇居民重要的收入来源。“十五”以来,山东高度重视非公有经济的发展,特别是2003年省委、省政府提出“三个亮点”的发展战略以后,随着一系列鼓励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优惠政策的出台,全省个体私营经济进入了迅猛发展阶段,居民的就业观念也发生了较大改变,城镇个体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增多,经营性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快速上升,成为带动居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达到558元,比2001年增加了465元,年均增长38.0%。

   

  3、财产性收入稳定增长。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参与收入分配的要素日益增多,人们的资产投资增值意识不断增强,在居民家庭固定资产和金融资产不断增加的基础上,居民利息、红利、出租住房等收入增长较快,无形资产收入也开始进入居民家庭,从而使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中所占比重连续几年呈稳步上升之势。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得到的财产性收入为221元,较2001年增长了49.3%。

   

  4、转移性收入增长加快。 近年来,山东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低收入家庭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加大了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扩大了低保范围,提高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并向低收入家庭发放各种救济、失业保险金等,较好地保证了低收入家庭收入的较快增长。2006年,山东城镇居民家庭人均获得转移性收入2002元,比2001年增加了1084元,平均每年增长16.9%。

   

1  2002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情况

   

年份

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比上年增长幅度(%)

2002

7615

14.5

2003

8400

10.3

2004

9438

12.4

2005

10745

13.8

2006

12192

13.5

   

  (二)农民收入增长步入快车道

   

  2002年以来,山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政策和三个一号文件精神,通过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三化”进程,引导和发展农村劳务经济,极大地促进了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民增收步入快车道。自2004年开始,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三年保持两位数增长,到2006年达到4368元,为2001年的1.6倍。这一时期农民收入增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1、政策效应明显,农民收入增加由慢变快。2003年以前几年,山东农民收入增长相对缓慢,2002、200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仅比上年分别增长5.3%、6.7%。从2004年开始,以税费改革为突破口的各项涉农改革进一步深化,中央连续下发三个一号文件,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采取了一系列扶植农业和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措施,农民增收出现重大转机,一改之前几年的持续低迷状态,农民收入增长由慢变快。2004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长11.3%,增速创八年来新高。2005、2006两年,农民收入快速增长势头不减,分别比上年增长12.1%、11.1%。

   

  2、第一产业收入仍然是农民收入的主体来源。近几年来,山东各地大力调整农业内部结构,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和实行产业化经营,提高了农业生产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农民从第一产业获得的收入稳定增长,其占整个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始终保持在40%以上,是农民收入来源的主渠道,对农民增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6年,全省农民人均从第一产业获得的纯收入为1825元,比2001年增长39.7%;占整个纯收入的比重为 41.8%。

   

  3、工资性收入逐年增加,已成为农民收入的第二大来源。近年来,山东各地十分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积极实施“西输东接”、 “阳光培训”工程,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整治劳动力市场,不断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加快,工资性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大为提高,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推动力。近年来,全省转移农村劳动力年均在120万人以上,其中,70%以上在县内就地转移就业。2006年,全省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为1672元,比2001年增长73.1%,年均增长 11.6 %;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达到53.4 %;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由2001年的 34.4%上升到38.3%,提高了 3.9 个百分点。

   

2 200220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增长情况

   

年份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比上年增长幅度(%)

2002

2954

5.3

2003

3151

6.7

2004

3507

11.3

2005

3931

12.1

2006

4368

11.1

   

    二、收入差距较大,并呈继续扩大之势

   

  尽管多年来山东一直十分重视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并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从总体上促进了城乡居民收入的较快增长,但由于当前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加之收入的形成受多种因素影响,城乡内部不同群体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仍然较大,且呈继续扩大之势。

   

  (一)城镇收入分配向高收入群体集中

   

  按居民收入水平由高到低排列,进行“五等分法”划分,以每20%为一组,将城市居民分为低收入、中低收入、中等收入、中高收入、高收入五个组,可以看出,近五年来,除极个别年份外,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不仅低于全省平均增长速度,也大大低于中高收入、高收入群体的增长幅度,并且随着近几年居民收入增长的加快,这种增长的差距也越来越大,形成了收入分配向高收入群体集中的趋势,导致收入两极差距不断扩大。2006年,占总体20%的最高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占总体20%的最低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出19177元,最高组与最低组的收入水平之比由2002年的4.01∶1扩大到2006年的4.61∶1;20%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由2002年的0.47:1下降为2006年的0.44:1,而20%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则由1.87:1上升为2.0:1。

   

  上述收入差距是通过抽样调查的城市居民住户记账数据汇总得出,在调查户日常记账过程中,由于高收入家庭拒绝率较高,致使调查结果中高收入户严重缺失,很难客观准确地反映居民整体收入情况,因而实际上的贫富差距要比常规住户调查数据结果大得多。以济南市为例,2006年,济南市统计局按照抽样调查工作原理,在全市选取了100户高收入家庭,组织了对全市高收入群体的一次性问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考虑到样本的代表性因素,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方法制度要求,将一次性调查中6.9%的高收入户按比例对原调查中高收入户进行替换,结果拉动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71%,绝对额增加高达10921元。由此可以推知,高收入群体收入总量占全部居民收入总量的比重以及贫富差距的程度,都比常规住户调查结果大。

   

  (二)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增长缓慢且起伏较大

   

  2002-2006年按农户收入水平高低进行的五等份分组资料显示,20%的农村高收入户连续五年收入平稳持续增长,除2004年增幅低于全省平均增长水平外,其余各年均高于全省平均增长幅度;20%的低收入户绝大部分年份收入增长幅度不仅低于高收入户,而且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且收入不稳,年际间起伏较大。如2003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6.7%,20%的高收入户、中高收入户和中等收入户分别比上年增长8.4%、8.3%和7.1%,而20%的低收入户则比上年下降7.0%;2004年,低收入户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增幅4.1个百分点,到2005年又低于全省平均增幅5.7个百分点。

   

  农村低收入户的形成有多种原因,包括劳动力抚养指数较高、劳动力受教育程度较低、自然资源条件较差等,而造成低收入户收入增长较慢且波动较大,最直接最关键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资产存量较少,生产能力较低。五等份分组中,不同组别的农户,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年末存款余额的差距是很明显的。初步匡算,2005年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最高收入组农户是最低收入组的2.2倍,家庭存款余额最高收入组是最低收入组的2.6倍。在当前的农户家庭经营生产中,由于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劳动力抚养指数下降及自然条件的改善等,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农户收入增加主要依赖于家庭资产的增值或再生产规模的扩大,受马太效应影响,高收入户凭借财力优势,具有更多增收机会和更强的增收能力;而低收入户受财力限制,只能勉强维持简单再生产,从而使得农村中越富的家庭收入增长越快,越穷的农户收入增长越慢。二是家庭经营单一,主要靠农业为生。按家庭劳动力从业情况,农户可分为纯农业户、以农为主兼业户、以非农为主兼业户和非农产业户。调查资料显示,绝大部分的低收入家庭为纯农业户。从业领域的狭窄,不仅造成这类农户收入增长缓慢,而且由于农业的弱质性,使得纯农业户家庭收入受市场、价格政策及自然条件等的影响较大,往往随着上述因素的变化而起伏波动较大。多年来,上述四类农户每年的人均收入水平,基本上是呈依次递增态势,即纯农业户每年的人均收入水平最低,非农产业户的收入水平最高。2006年,纯农业户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为3958元,比以非农为主兼业户和非农产业户的4441元 和 5479 元,分别低483元和1521元,同时,也低于全省平均收入水平 410元。

   

  (三)城乡居民基尼系数逐年上升

   

  基尼系数是衡量收入分配平均程度的指标,其数值在0与1之间,在理论上,0表示收入分配“完全平等”,1表示“极端不平等”。联合国有关组织认为:基尼系数低于0.2,表示收入分配处于高度平均状态;0.2-0.3之间表示相对平均;0.3-0.4之间表示相对合理;0.4-0.5之间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6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具有引发动乱的危险。由于基尼系数给出了反映收入分配差异程度的数量界限,可以有效地预警两极分化的质变临界值,所以,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和普遍采用。目前,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标准为0.4。

   

  据测算,2006年山东城乡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已达到0.3715,比2001年上升了0.0558,已经非常接近0.4的警戒线。从变化趋势上看,连续几年来,其数值不断增大,上升势头不减,表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正在逐年加大。这种收入差距表现在收入数量上,则是城乡居民收入比不断扩大。2001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以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为2.53:1,到2006年扩大到2.79:1。

   

3 2002-2006年山东城乡居民基尼系数

   

 年 份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基尼系数

0.3157

0.3221

0.3329

0.3358

0.3410

0.3715

   

  虽然从数值上看,山东基尼系数的变化是微小的,但由于基尼系数的特殊性,其微小的变化却往往令现实生活中的人们感受强烈。另外,我们在计算基尼系数及分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时,通常采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两个主要指标计算、比较,这在理论上可行,实际上城乡的这两种收入是不可比的,因为统计的口径不一样。城镇居民的收入,只要愿意都可以拿出来作为生活消费,但农民的收入,却不能全部用于生活消费,农民需要从中支付第二年农业生产的费用,诸如购买种子、化肥、农药以及其它生产资料等等,从这个角度算来,在农民的纯收入中,真正能够用于生活消费的不超过65%。据有关专家推算,如果按照实际生活消费的水平来说,城乡居民之间的差距可能要达到6:1。更何况,即使这样算出来的差距也仅限于显性差距,城镇居民的各种隐性收入诸如公费医疗、单位福利、一些社会保障等,难以用货币价值准确计量,在可支配收入中均得不到反映,这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城乡居民收入的真实差距。

   

    三、在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努力缩小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

   

  国民收入分配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作用。适度、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有利于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生产经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生产加快发展;通过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激励后富者和落后地区奋起直追,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尽快实现。但是,过大的收入差距会使总体边际消费倾向降低,导致需求不足,并最终影响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特别是那些由非法经营形成的收入差距,会给社会带来不好的示范效应,从而引发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甚至引起人们对改革开放的误解,降低社会公众对改革的支持程度;而如果收入差距扩大导致群体性贫困或某些群体利益损失过度,则更可能引发群体性矛盾和冲突,危及社会稳定。为此,缩小贫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积极构建和谐社会,使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在当今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显得尤为重要。

   

  (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增加居民收入

   

  社会公平的重要前提是社会财富的极大丰富,又好又快地发展,是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的关键,也是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根本途径。改革开放以来,山东经济得到了持续快速增长,但经济综合实力还不够强,由于人口众多,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物质基础仍很薄弱。为此,必须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通过更好更快地发展,把“蛋糕”做大。要进一步下大气力优化调整经济结构,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继续增大经济总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不断增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力和竞争力,努力实现向经济强省的新跨越。

   

  在着力推进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要更加自觉地坚持以人为本,把关注和解决民生问题放在首位,更加重视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使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就业乃民生之本、收入之源。没有充分的就业,收入的增长就是一句空话,个人和家庭的生活就没有保障。目前,山东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与结构性矛盾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大与农村劳动力剩余同时存在,新成长劳动力就业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必须通过发展带动和扩大就业。在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进一步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当前,非国有经济已经成为吸收就业的主要渠道,要加大鼓励措施,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要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各类第三产业,努力增加更多的就业岗位;积极开拓国际劳务市场,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进一步拓宽城乡居民的收入来源,实现富民新跨越。

   

  (二)增强制度正义性,缩小城市居民内部收入差距

   

  城市居民之间产生收入差距,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人的禀赋、能力及努力程度的差异造成的。但不可否认,城市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在很大程度上与收入分配制度不合理有关,其中表现最突出的有两个方面:一是一些大型企业特别是国企中,管理层与被管理层收入差距过大。一些大型国企管理层和上市公司的高管,年薪少则几十万,多则高达百万元以上,不仅大大高于本企业普通职工收入,而且在相当程度上加大了全体居民收入的贫富差距。管理层与被管理层有适度的收入差距是必要的,但当管理层自我决定收入分配而缺乏来自外部与内部的必要制约时,这种收入分配差距必然会演化为一种待遇上的不公平。二是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特别是一些垄断行业职工收入畸高。资料表明,我国金融保险、电子通讯和烟草等垄断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为其他非垄断行业工资的3倍以上。说明垄断型企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取了大量垄断利润,而创造了那些非垄断型企业无法比拟的 “经营效益”,并进而造成垄断型企业与一般企业职工之间的分配不公、收入悬殊。

   

  在初次分配中过大的收入差距必将导致劳动关系失衡,极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为此,必须加强法制建设,通过增强制度的正义性,遏制不合理的收入差距。要加强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单位经营者薪酬水平的监管考核。实行年薪制的国有企业,其标准不能完全由内部确定,而应由外部权威机构的专业人员参与研究共同确定;对年薪制的推行,必须坚持条件,严格掌握标准,对没有有效考核办法的,不宜盲目推行。要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力度,要通过健全法律法规体系,限制和打破垄断,逐步消除行业壁垒,降低某些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鼓励资本在行业之间合理流动和有序竞争,促进行业之间平均利润的形成,缩小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为培育中等收入阶层创造条件。对一些特殊垄断行业的定价权,要实行有效的监督,完善价格听证会制度,扩大价格听证范围。要研究制订科学合理的工资标准,尽快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及时调整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提高劳动者收入在GDP中的比例,促使初次分配更趋合理化,将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畴内。与此同时,政府要强化二次分配,逐步理顺分配秩序,进一步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强化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监管,改变工薪阶层为纳税主体的现状,为中低收入者减支增收。

   

  (三)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有效控制农民收入的地区差距

   

  2006年,农村中的高收入户有47.6%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低收入户中有49.5%分布在自然条件相对较差、经济发展落后的西部欠发达地区,表明农村内部收入差距,主要是由地区发展差异造成的,家庭个体差异影响较小。长期的自然条件较差而造成的经济发展差距,不仅使西部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缓慢、农民非农产业就业门路较少,而且由于交通、通讯、农产品市场、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增加了欠发达地区农副产品的生产、交易成本,直接影响了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西部地区农民的收入水平。为此,山东应进一步加大对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制定与完善东部企业向西部投资的动力机制与推进对策,引导产业向西部地区转移,实现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向西部的扩散与聚集。建立健全对口帮扶的“对接机制”,转变帮扶理念,引入市场机制,使帮扶工作由“政治任务、扶贫救济”型转向“政府推动、合作共赢”型,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规模带动效应强的大项目、好项目进入欠发达地区,带动其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当地消化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在计划安排、信贷规模、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利用、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倾斜,切实帮助欠发达地区的基层财政减赤、减债,摆脱困境,稳步提升县乡基层财力,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和经济发展后劲,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为农民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奠定坚实的发展基础。

   

  (四)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城乡地域分割、劳动力流动受阻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造成了城市、农村及城乡居民在发展机会和社会地位上的严重不平等,并最终形成了如今城乡居民较大的收入差距和生活消费水平差距。为此,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发展,逐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立足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的整体性,把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统一纳入政府宏观规划,改变城乡规划分割、建设分治的模式,促进城乡联动,实现共同协调发展。首先,要逐步实行按居住地登记的新型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目前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打工,是以流动人口的形式涌入城镇,既存在很大的盲目性,也给相关管理带来很多困难;而许多在城镇已经有了固定职业的长期务工农民,却因为户籍制度无法在城镇真正安家落户,阻碍了城镇化进程。城市工商业资本要进入农村,也还存在着许多政策制约,限制了工业对农业反哺作用的有效发挥。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打破城乡壁垒,消除户籍管理的体制性障碍,使劳动力和资本在城乡之间能够无障碍迁移和流动。其次,加大国家对农业的投入,制定公正的分配规则。长期以来,作为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实行的是不利于农民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农民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而得到的却很少。随着我国进入加快工业化的新阶段,应及时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制定工农业公平的分配规则。近几年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力度有所加大,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已经开始并继续朝着有利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方向调整,但国民收入分配不利于农业和农民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这是农民收入增长较慢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现阶段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收入分配上的有效调节功能,使国民收入分配更加向农业和农民倾斜,建立新型的农业与国民经济的关系,形成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新机制。要通过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内资金和信贷资金用于农业的比重,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提高其产出水平和竞争力,为农民增收创造有利条件。第三,积极而稳妥地推进城镇化战略,提高城镇化水平。城镇化既是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现代化的必然产物,又是促进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条件。要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特别是山东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加快小城镇建设,不失为加快城镇化进程的一项有效措施。小城镇建设要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增加农民的非农业收入,减少其对土地的依赖性,使农民自然而然地融入到城镇生活中,自觉自愿地进入城镇安家落户,充分发挥农民“创镇”与“建镇”的重要作用。

   

  (五)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保障体系,大力扶持低收入群体

   

  完善高效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和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保证,在当前建立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更是对关注低收入群体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从维护改革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关注低收入群体,努力帮助解决其民生难题。对于这一问题,国家决策层面已高度重视,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将现行保护低收入群体的各项政策全部落实到位。要确保城镇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离退休金和失业保险费的按时足额发放,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和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按时足额发放。特别是近一段时间以来,食品价格的快速上升,高收入者可能还未感觉到,却已最先影响了这些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质量,令他们的“菜篮子”、“米袋子”缩水。对此,政府应建立完善低保与物价联动制度,采取果断有效措施,对低收入家庭实施动态补助和临时救助制度,增强他们的抗风险能力。目前,农村保障体系的核心是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及山东农村低保工作会议的要求,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通力合作,将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00元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在保障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制定有关救助优惠政策,着力解决城乡低收入群体住房、就业、看病及子女上学等突出的民生问题,努力推进公平正义,让低收入群体更多地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来源:山东省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