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被广泛应用于农业、工业、建筑业、包装、国防以及人们日常生活等各个领域,每年消费量和废塑料量的产生量较大。
由于废塑料具有耐腐蚀、不易分解的特性,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不容忽视,尤其是一次性塑料包装废弃物、塑料农地膜被随意丢弃而造成的“白色污染”,已成为社会各界热切关注的环境问题。由于一些废塑料加工企业缺乏污染防治设施,在加工回收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也不容忽视。为了加强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环境安全,近日,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制定并发布《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废塑料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规定》明确指出,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厚度小于0.025mm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厚度小于0.015mm超薄塑料袋。从食品安全和居民区环境质量的角度考虑,规定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食品用塑料袋;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
针对被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的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如输液器、血袋)等废塑料类危险废物,《规定》明确,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塑料类危险废物的回收利用活动。
无符合环保要求污水治理设施的,禁止从事废编织袋造粒、缸脚料淘洗、废塑料退镀(涂)、盐卤分拣等加工活动。对废塑料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废塑料加工利用单位应当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理,禁止交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处置。禁止露天焚烧废塑料及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废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应当建立废塑料加工利用散户产生的残余垃圾和滤网集中回收处理机制。
关于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规定》特别提出:禁止进口未经清洗的使用过的废塑料;禁止将进口的废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将进口废塑料委托给其他企业代为清洗;进口废塑料分拣或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废塑料应当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禁止将上述残余废塑料未经清洗处理直接出售。
《规定》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未经环保核查合格的企业,不予批准进口废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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