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名全国的“中华”铅笔,几毛钱一支,也有人做出“冒牌货”在市场上出售。其商标所有人老凤祥(18.6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凤祥公司”)认为深圳龙岗一家百货店销售的“中华”铅笔系假冒产品,遂将该百货店老板余某告上法庭。龙岗区法院一审判决余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老凤祥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余某不服提起上诉。深圳中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假冒被控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老凤祥公司是文字商标“中华”的专用权人,其生产的“中华”牌铅笔多年来深得消费者厚爱,为全国重点保护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
2010年8月3日,老凤祥公司和广州千合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侵权专项事务委托调查合同》,约定老凤祥公司在广东省范围内唯一授权广州千合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非法销售假冒老凤祥公司“中华”注册商标的铅笔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收集保全证据。
2011年7月29日,广州千合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广州公证处公证员来到深圳龙岗坪地街道某社区,在一间百货店买了两盒“中华”铅笔,并索要了收据和电脑小票,全程进行了拍照、公证和证据封存。后经老凤祥公司鉴定,该百货店出售的“中华”铅笔为假冒产品。
为此,老凤祥公司将这家百货店老板余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余某停止侵权、销毁商品库存,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万元。
获赔两万
一审时龙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百货店销售的“中华”铅笔与老凤祥公司“中华”两种铅笔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但品质有明显差异,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龙岗区法院一审判余某应停止侵权,并赔偿老凤祥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一审判决后,余某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维持原判
深圳中院二审开庭时,余某称自己并没有故意出售假冒产品,这些铅笔都是在东莞一家进货商那里进的货。此外,余某还称他之所以缺席一审开庭,是因为传票上的名字和他的名字相差一个字,他认为此案与自己无关,所以没有参加一审庭审。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原审法院就一审开庭《传票》上被传唤人名字和余某的名字相差一个字,但邮寄司法文书的邮件上姓名和地址均唯一对应为余某本人无误,邮件也由余某本人签收。余某本应联系传票上所载明的法院工作人员电话以进行核实,但余某并未及时予以确认。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的传票已经合法送达。
在二审审理中,余某承认有销售涉案的侵权产品但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否认老凤祥公司公证购买行为的真实性,因此,法院据此确认,余某销售了侵害老凤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012年6月20日,深圳中院对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点评】
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蒋筱熙法官认为,知名的日常生活用品容易被人假冒商标后制造销售。商标权人在维权过程中,因条件所限难以找到假冒商品的制造商,而只能通过起诉销售侵犯商标权产品的普通销售商进行维权。销售者们进货时并不注意审查商品提供者的资质,也没有意识索要发票或保留正规的进货或付款凭证,被起诉后,因为无法提供法律、法规认可的合法来源证据,只能承担销售侵权产品的赔偿责任。本案就是非常典型的例子。
此外,当事人因传票的一字之差而怠于应诉,并不是一个好的诉讼应对方式。当事人卷入诉讼后,有效的维权方式应当是积极应对,寻找对己有利的证据和解决纠纷的途径,而不是消极躲避。记者 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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