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府办转发《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称,将对五类建筑物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其中岐江河及主要景观河涌、湖泊及沿岸地带被纳入范围。
中心城区将更加闪亮
《通知》称,工作意见中所述的中心城区,包括石岐区、东区、西区(不含沙朗片区)、南区中心区。而五类建筑物将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分别为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带,非主干道路两侧的主要高层建筑物及构筑物;城市桥梁、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城区出入口,商业街(区)、会展中心、文化艺术中心、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岐江河及主要景观河涌、湖泊及沿岸地带及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其他范围或建筑物、构筑物。
此外,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可参考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把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列入建设项目。已列入建设项目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属于上述范围且已投入使用、但未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其建设单位可参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另外,将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安装设施不得妨碍市民生活
据悉,《通知》称安装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并符合以下要求: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健康;不得妨碍交通信号灯和重要标示牌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碍车辆的正常行驶,不得影响公共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城市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损坏文物或公共设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和城市整体形象;便于养护、维修和管理。
另外,《通知》还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占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占用、拆除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予以补建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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