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第G/TBT/N/EU/35号通报,通报授权条例草案规定了电灯和灯具能源标签要求。草案将替代有关家用电光源能源标识的98/11/EC指令,并将于2013年9月1日生效。
条例草案规定了以下四类电灯产品的能源标签要求:钨丝灯、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LED灯,并明确了供应商、经销商的责任。草案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光通量小于30lm的产品;
以电池作为主要动力源的在市场上销售的照明产品;
不在市场上销售的、光源产品的可见光范围在380~780nm范围内的产品;
安装在灯具内且消费者不能对光源进行更换的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
作为产品的一部分、主要目的不是照明的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
草案要求除满足指令2010/30/EU规定的通用要求外,还规定了电灯和灯具产品的能源效率标签示例及信息要求。
1. 电灯的标签
图1给出了电灯的能源标签示例
其中:
I为供应商的名称或商标
II为供应商的型号识别符,也就是编码,通常为字母数字,以用于区别同一商标或供应商名称的某一特定灯的型号
III为根据表2确定的能效等级
IV为每1000小时的加权能耗EC,用kWh表示,并根据要求四舍五入至最近的整数。
如果标签打印在包装上,且I、II、IV的信息出现在包装的其他位置,那这些信息可不包含在标签上。产品的标签应从以下示例任选其一。
2. 销售点展示的灯具标签
标签应有参考的英文译文,如下所示:
其中,
I为供应商的名称或商标
II为供应商的型号识别符,也就是编码,通常为字母数字,以用于区别同一商标或供应商名称的某一特定灯的型号
III为描述安装在灯具的灯是否能由终端使用者替换、整体式LED模块不能由终端使用者替换或两者皆是。
IV为能效等级的范围
V为适用情况下显示的句子内容,如:如果安装在灯具上的灯能由终端消费者替换,则灯的能效等级应包含在灯具的包装上。必要时,句子可调整至一个灯或几个灯上,且列出几个能效等级。如果灯具内仅包含一个不能由终端消费者替换的整体式LED模块,则灯上应标明警示语,以告知消费者灯不能替换。
图4 可在所有能效等级的灯上运行的、且灯能由消费者替换的不带灯的灯具标签
图5 仅包含不可替换的LED模块的灯具标签
图6 包含不可替换LED模块和消费者可替换灯的灯座的、带灯的灯具标签
图7 包含不可替换LED模块和消费者可替换灯的灯座的、不带灯的灯具标签
按照草案的要求,光源的能效等级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EEI=Pcor/Pref
其中,
Pcor——不带外部控制装置的模块的额定功率(Prated),且Prated根据表1进行修正。
表1 模块要求外部控制装置的功率修正
Pref——从模块常用光通量(Φuse)中获得的参考功率,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对于Φuse<1300lm的模块,Pref =0.88√Φuse +0.049Φuse
对于Φuse≥1300lm的模块,Pref=0.07341Φuse
加权能耗(EC)可通过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EC= Pcor×1000h/1000
灯的能效等级可根据表2进行确定。
表2 灯的能效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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