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透露,2009年至今,其辖区办理以侵犯注册商标罪为主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15件。
两年前,茅台公司在某玻璃制品厂定制了一批茅台啤酒专用瓶,但后来因种种原因,其中有10万多个啤酒瓶未被使用。南川区某啤酒有限公司听说后,为降低生产成本,低价将这批啤酒瓶收购,用于灌装本公司品牌的啤酒出售。该公司认为:虽然玻璃瓶上有茅台的印记,但茅台公司已不用了。况且,所卖的啤酒贴了自家的纸质品牌商标,应当不构成侵权。
事后了解时,很多消费者谈到:看见这种啤酒的酒瓶上有茅台的玻璃浮雕标志,以为是茅台的子品牌或联营产品。事实上,这批用了茅台专用瓶灌装的啤酒,也比以往的批次更加畅销。
2011年4月,茅台将茅台啤酒瓶申报了商标注册。5月,南川区某啤酒有限公司即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查处。
近日,该啤酒厂法人张某被认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因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被检察机关依法做微罪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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