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3日,卫生部网站公布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相关的问题和解读,该标准将于2012年4月20日实施,以下为相关的规定,印刷企业在生产时可对这些事项多加注意,无论是从自身还是客户,尽量避免因为不了解相关规定而给生产和经营带来影响。
1.除商标外,繁体字将被禁止单独使用在食品标签中
规定原文:本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2.中文、外文对应关系: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
规定原文: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
3.强制标示内容的相关规定
规定原文: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应当清晰, 易于辨认。强制标示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时,中文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kg、mL等单位或其他强制标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写字母或“k、f、l” 等小写字母判断是否大于等于1.8mm。
根据卫生部的解读,“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 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食品包装上的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或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 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同时,《通则》还要求标签使用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 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 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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