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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等最高罚10万元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3/27/2012 14:01:08   来源:兰州日报

  3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该条例草案二审稿提出,今后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型一次性塑料袋的,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草案)》指出,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用水定额指标,核定支出标准,用水单位也应按照行业用水定额用水,依据相关规定标准交纳水资源费。省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地方标准,限制销售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城市所有新建、改造和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应当采用复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节水型器具,扶持和引导节水技术、节水设备、节水器材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条例(草案)》明确,要推动机电设备、电线电缆、家电、汽车、铅酸电池、塑料、橡胶等资源的循环利用、规模利用和高值利用,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鼓励建设单位提供产业化装修一次到位的成品房,提高建筑资源利用效率。逐步在商场、酒店、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和旅游景点取消不可降解、不可循环使用的一次性产品的使用。
  针对各种违规行为,《条例(草案)》还提出了具体处罚措施,其中,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型一次性塑料袋的,工业园区和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循环经济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用水单位未采用先进或适用的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洗车业、洗浴业、水上娱乐项目未建立水循环利用系统的;均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