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并就加强该类产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自2012年4月1日起,所有该类产品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涉及无证经营或经营无注册证产品的,一律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是加强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重点检查产品是否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进口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具有中文标识;产品购进渠道是否合法,是否保存购销凭证;产品购进、验收、养护、销售等台账是否建立。
三是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学校电子显示屏、社区宣传栏等载体及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及时提醒消费者到具备隐形眼镜经营资格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买,并确认所购产品已经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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