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黑龙江省财政厅了解到,黑龙江省政府日前下发通知,对包括矿泉水等部分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适用税额进行调整。
黑龙江省此前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标准为0.5元/吨。根据最新下发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黑龙江省矿泉水的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为3元/吨,粘土及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为1元/吨(立方米)。为支持保障性住房等工程建设,维持砂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0.5元/立方米不变。
据介绍,黑龙江省此项政策的调整,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地方政府保护资源的能力,进一步促进资源型企业节约、合理、科学利用资源,对资源型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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