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调整了基金销售机构准入资格条件,并定于10月1日起生效。此次修订主要是明确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相关责任义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新办法调整了基金销售专业机构的准入条件,将组织形式放宽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等形式;将出资人放宽至具有基金、证券或其他金融相关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出资人;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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