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今年第3号风险警示通告称:2011年3月22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法规(EU)No 284/2011,要求所有欧盟成员国对产自或发运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聚酰胺和密胺塑料餐厨具的进口采取特别措施,主要包括:对产自或发运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聚酰胺和密胺塑料餐厨具,进口商必须提供产品初级芳香胺与甲醛符合欧盟限量要求的声明,并附上相应的检测报告;成员国决定为产自或发运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货物指定特定的第一入境口岸,并在互联网上发布入境口岸清单;成员国主管部门将按10%的比例对进口货物进行抽样检测。该法规已于2011年4月11日起生效,并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欧盟是我市塑料餐厨具出口重要目的地,该法规直接涉及我市出口企业3家。据检验检疫部门统计,今年1-4月,我市密胺塑料餐厨具对欧盟出口17批,货值67.04万美元。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应高度关注欧盟法规的具体规定及相关动态信息,及早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我市相关出口企业如遭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检验检疫部门合力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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